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探索

不以赢利为目的、外来务工人员增多容留吸毒案件逐年增多并呈新特点

作者:麦彦彦 余奔哲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1419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记者从高要法院了解到,近年来,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容留吸毒案件逐年增加;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涉案人员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有待引起重视。

  【案例】

  多次容留吸毒获刑

  2012年,被告人廖某(外来务工人员)向一名男子购得毒品冰毒后,在自己的出租屋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一起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同年5月14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上述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廖某抓获,并当场在屋内搜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5小包,净重1.83克。经检测,白色晶体为“冰毒”。

  经审理查明,高要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特点】

  容留吸毒这不追求经济利益

  高要法院总结了近年来所审理的容留吸毒案件,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容留吸毒场所较为固定,大多封闭且隐蔽。93%的行为人是在其租住的暂住地或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毒;此外,KTV包厢、酒店房间、舞厅隔间甚至汽车内部等能与外界隔离并相对封闭的场所都是常见的容留场所。近40%的被告人曾有过因吸食毒品而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劣迹,绝大多数行为人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同时自己也参与共同吸毒。

  第二,绝大部分容留吸毒者不追求经济利益,主要发生在朋友、熟人、毒友之间,为共同享乐或毒品交易完毕后而容留吸毒,或碍于情面而被动容留他人吸毒,或为与对方发生性行为而共同吸毒助兴,或者容留他人吸毒后趁人神志不清之际实施盗窃、强奸等其他犯罪行为等等。

  第三,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吸毒人数呈增长趋势。此外,有正当职业和合法经济收入的吸毒人数也开始增多,包括个体商贩、公司员工甚至管理者等。

  【建议】

  加大对涉毒案多发场所整治力度

  法官建议,遏制容留他人吸毒犯罪,首先要加大对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毒品犯罪多发场所的治理力度,加强对房屋租赁活动的管理和监控,完善群众举报机制和渠道,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严厉查处。其次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公众了解涉毒犯罪行为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从而自觉守法;同时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有关毒品知识的宣传教育。再次是要强化对有涉毒劣迹人员的管控,建立戒毒人员康复跟踪机制,降低复吸率和再犯比例。

  【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