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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法院将“法庭”前移至交警部门取得显著效果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29   浏览次数:102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012月份起,四会法院开始启动交通事故纠纷联调工作机制,将“法庭”前移至当地交警部门。四会法院的做法是:交警受理交通事故纠纷后,首先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对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引至交通调解室,由四会法院驻点工作人员介入参与共同调解,计算赔偿范围和数额。调解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对已经交警部门调解出具的调解书或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对调解书或和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当场出具民事调解书。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凭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调解室还兼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指引,对法院作出的保全措施提供协助等功能。

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四会的大量交通事故纠纷都解决在诉前,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011年,四会法院的交通事故纠纷联调已成功调解交通事故纠纷250多宗,调解结案率达100%,近400多万元标的额的赔偿协议通过调解自动履行完毕。2012年至目前,也有240多宗交通事故纠纷成功调解,月均收结案达30多件,涉案标的额达310多万元,取得了显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