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肇庆中院执行局收到了一封来自申请执行人广东汕头经济特区亨达厂房开发公司寄给陈陟云院长的感谢信。信中表达了申请执行人对我院领导及执行部门的感谢,正是他们的共同努力让一宗历时近十三年之久的陈年“骨头案”圆满执结。
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亨达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肇庆市某人民武装部、肇某油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肇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肇庆市某人民武装部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2434728.78元及该款利息,被执行人肇某油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于2003年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肇庆市某人民武装部以案款权责不清为由,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被执行人肇某油库因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在破产财产中只受偿了433527元。此后,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一直拖欠不还,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虽说如此,但多年来,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案件的执行工作。在院领导的带领下,执行法官认真研究案情,多方奔走协调,多次向被执行人做释法明理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肇庆市某人民武装部一次性偿还2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完结。2016年8月19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肇庆市某人民武装部将200万元转账到本院账户,历时十三年的“骨头案”终于执行完毕。
该案由于被执行人为军事机关,其名下财产无法处置,执行时间长达十三年之久,是典型的“难案、骨头案”,但执行法院和法官并没有畏难退缩,仍然坚持不懈,敢于碰硬,攻坚克难,终于圆满执结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