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0日,肇庆中院首次对广东省四会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示,一改以往对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后,一般只进行书面审理,作出裁定后迳行向罪犯宣判的做法。该案件在公示期过后,没有收到投诉意见,肇庆中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定,于8月30日在监狱公开宣判。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为贯彻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肇庆中院审监庭按照如下三点进行操作:一是在司法解释施行前,着手与辖区内的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就公示的形式、内容、张贴场所等进行沟通协调,做好准备。二是在司法解释的正式施行,对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予以公示。在公示中详细列明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的姓名、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同时详细列明反馈截止日期和途径,并指明“逾期无意见,本院将依法裁定”的规定。三是在确定公示期内没有收到投诉意见后,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定并进行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