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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中院对欧某泉等13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次数:414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欧某泉等13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高要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公务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欧某泉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3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4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某泉等13人向肇庆中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9日晚,被告人欧某泉纠集人员带备水果刀、铁水管等工具到德庆县九市镇加油站以“晒马”的方式,夺得李某某经营的位于九市镇九市市场猪肉档的赌场,并逐步形成以欧某泉为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非法手段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长期盘踞在德庆县城区和九市镇一带非法开设赌场牟取利益,其中在新丽都大酒店开设赌场获利约人民币400000元。后通过放高利贷,非法获利140多万元。 2011年1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欧某泉、郭某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陈某廷、欧某杰等人到被害人谭某某经营的位于德庆县九市镇六冲村恒某瓷砂场阻碍生产,导致瓷砂场停工,进而通过谈判的方式向被害人谭某某索取“社团费”“资源费”等费用。在索取费用无果之后,2011年4月3日,被告人郭某明纠集被告人欧某杰等一帮社会青年及部分村民把瓷砂场的唯一出入路挖烂,致使被害人谭某某的瓷砂场约十五天不能正常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0元以上。 从2008年起,被告人欧某泉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广东省德庆县范围内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