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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中院对张某文等4人涉恶案作出终审裁定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0-11-04   浏览次数:416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肇庆中院依法对上诉人张某文、胡某龙、刘某团及原审被告人龚某涉恶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端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对张某文、胡某龙、刘某团、龚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还被害人财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利用权势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累计43万余元 

肇庆中院二审查明,2017年初至2019年4月间,上诉人张某文、胡某龙、刘某团及原审被告人龚某均为肇庆敏x城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4人组成了以张某文为组织、领导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凭借、利用其管理敏x城物业的权势,采用故意刁难、限制出入或声称“不交钱就不准在敏X城开展搬运工作”等手段要挟搬运队,每月向多名被害人索取固定金额的钱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直至案发,共收取所谓“管理费”共计43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某文、胡某龙、刘某团及原审被告人龚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上诉人张某文、胡某龙、刘某团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 原审被告人龚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上诉人张某文是组织、领导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对犯罪集团的全部敲诈勒索行为承担责任;上诉人胡某龙、刘某团先后负责“收款”,积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龚某在上诉人胡某龙收款期间才被纠集加入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刘某团及原审被告人龚某有自首情节,对两人均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胡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