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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十大案例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0-04-26   浏览次数:1322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肇庆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市场秩序、助力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今天,肇庆法院发布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十大案例。


案例一

李某新出售虚假口罩诈骗案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27日,李某新利用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明知没有口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诱骗被害人林某某与其联系并购买3000个口罩。被害人林某某通过支付宝的方式支付了货款人民币3550元,李某新收取货款后停止与被害人林某某联络。2020年2月1日13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新抓获归案。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新向被害人林某某退还全部赃款人民币3550元。

2月17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新犯诈骗罪一案向怀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19日上午,一宗妨害疫情防控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在怀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肇庆市首宗宣判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新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新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一台是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二

韩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简要案情
2月9日晚,韩某某酒后驾车路经高速公路出口处疫情防控体温检测点时,拒不配合检测,对防疫工作人员恶语相向,并下车殴打维持秩序的民警,导致对方左肩关节脱位。经检测,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6 mg/100ml,属于醉驾。

裁判结果
德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三

世某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简要案情
1997年,被告人世某在四会市居住,长期非法猎捕或收购野生动物,将所猎捕和收购的野生动物一部分出售给他人食用,一部分将其杀害后用于浸泡动物浸酒出售。2019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将世某抓获,现场搜获浸泡野生动物的浸酒84瓶及保护野生动物一批。

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涉案动物一共715只(条),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6只(条)、国家“三有”保护动物657只(条)、广东省重点保护动物2只。经公安机关评估,涉案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324500元,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世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判处世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四

东莞xx有限公司诉肇庆xxx有限公司、xx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肇庆xxx公司是广东肇庆市一家大型造纸企业。2016年,佛山xxx公司将其持有肇庆xxx公司75%的股权收益权质押向东莞xx公司融资2.7亿元,但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肇庆xx公司与xx国际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以其生产线设备、土地等作价出资入股xx(广东)公司,又将股权转让给xx国际公司。2019年12月,东莞xx公司以肇庆xxx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侵犯其股权质押权为由,起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查封了肇庆xxx公司转移给xx国际公司的土地约300亩、厂房8幢等财产。

疫情开始后,受诉法院了解到,肇庆xxx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陷入困境,而xx国际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资金实力雄厚,看好华南地区的纸张市场,如能顺利收购肇庆xxx公司现有的厂房及生产设备,可以尽快增资扩产,开拓华南地区纸张市场,但目前肇庆xx公司的账号因诉讼已被冻结,并购行为陷入僵局。

调解结果
为此,法院根据xx国际公司仍有部分并购款尚未支付给肇庆xx公司的实际情况,多次协调最终促成调解。xx国际公司将尚未支付的并购款2亿元一次性支付给东莞xx公司,东莞xx公司收到后即视为对肇庆xx公司与xx国际公司之间并购交易的认可,同时申请解除查封措施。本案于3月13日调解结案。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案例五

某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业主维权纠纷
执行案

简要案情
在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某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中,该公司开发的某楼盘的外墙装饰、水电、电梯、消防安装等“收尾工程”尚未完成,楼房变成了“烂尾楼”,导致200多户已购买房屋的业主无法入住,一系列围绕业主们维权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就此展开。

为了解决后续资金问题,减少群众损失,让他们安心入住,鼎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坚持以人为本,从群众利益出发,与区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首先,他们按照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着,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在建工程等权属情况;最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做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

正式进入司法拍卖前,鼎湖区人民法院积极向区住建局了解该公司某楼盘的详细情况,并实地走访调查,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请示相关问题。

执行结果
拍卖公告发布后,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鼎湖区人民法院积极通过网络宣传该拍卖公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云执行”,动员有能力的企业关注拍卖。竞拍参与者加入后,法院及时与各竞拍参与者进行沟通,阐明法律政策和竞拍规则,并带领竞拍参与者实地参观建设情况。经过广泛宣传,日前,鼎湖区人民法院“线上”拍卖成功举行,该公司的房屋、商铺、车位共拍得了2762.2万元。近期,楼盘后续的“收尾工作”也即将开展。此次拍卖的成功进行,得到了业主的一致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

某民营企业与余某经营纠纷

简要案情
广宁县民营企业某顺石料公司(下称某顺石料公司)与余某合作经营建筑用花岗岩石场。后来双方就经营问题产生纠纷,余某退出经营。某顺石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余某则反诉某顺石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从2016年5月份开始,双方陆续打了四年官司,石场也不得不暂时关停。

2019年12月案件有了终审结果,某顺石料公司须赔偿余某经济损失750多万元。某顺石料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余某于2020年2月24日向广宁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疫情期间,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切实增强执行主动性,因案施策,灵活执行,仅用了40天时间执结了这起双方争议大、案情相对复杂、历时4年才审结的案件。

执行结果
目前,双方已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某顺石料公司在今年内以分期给付的方式付清法院判决所确定的750多万元赔偿款。第一笔款项将于近期支付余某,某顺石料公司也在积极筹备复产相关工作。

案例七

养殖户与某饲料商铺
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吴某为个体养殖户,多次向某饲料店赊购饲料,价值9.3万余元,并向对方立下《欠条》,承诺尽快偿还欠款,但逾期未履行。 饲料店经催促无果后于今年初起诉至四会市人民法院,要求吴某立即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审理中,吴某以发生疫情无法销售为由,请求延期付款并减免利息。

裁判结果
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拖欠货款虽发生在疫情之前,但受疫情影响,养殖户经营确实困难,目前正处恢复生产阶段,可考虑适当延期付款,并调整逾期付款利率,依法判决吴某延期一个月支付所欠货款,并减免部分利息。

本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例。


案例八

某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撤诉案

简要案情

2月26日,原告李某向端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其合同违约金和租金共计5万元。李某诉称,其于2018年3月31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了位于端州区天宁北路的一家商铺,刘某随即支付了押金1万元,并一直按月支付租金,直到今年2月17日,她收到了刘某的书面解约告知书。

被告刘某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承租的服装店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营业,零收入使房租成为巨大压力,故向原告李某出具书面解约告知书,要求解除合同。李某也表示该商铺所有权并非她所有,是转租而来,刘某解约她也无法继续经营,希望刘某能继续履行合同。

了解情况后,法官积极引导双方调解,多次向原告分析疫情影响,希望双方能够相互体谅、攻克时艰;同时将解除合同的后果及诉讼可能带来的成本风险等法律问题反复向当事人释明;此外还就双方的困难告知彼此,以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这是端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受疫情影响而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调解结果

经法院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解除合同,不再要求支付违约金,已收押金抵作当月租金,被告也同意尽快与原告办理腾退交接手续。3月5日,原告李某向法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



案例九

陆某与林某口罩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2月19日,德庆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买卖合同纠纷。3月2日下午,该院法官通过“云上法庭”视频庭审系统对一起涉疫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在线庭审,于开庭后作出判决。该案是肇庆市首宗涉疫情民事案件。

原告陆某与被告林某为朋友关系,2020年2月6日林某微信告知陆某有口罩出售,陆某便向林某订购,并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林某共193790元用于购买64200只口罩,林某承诺在2月9日通过顺丰快递发货给陆某,过了约定时间,陆某迟迟未收到货。林某以被骗无货提供为由拒绝了陆某,陆某要求林某退款,林某只退还57290元,还有136500元未退还,陆某多次催还未果,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被告之间就口罩买卖的数量、价格、品质等已达成口头协议。陆某向林某支付了购买口罩价款,但林某却未能按时提供相应货物给陆某,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陆某返还价款143160元

案例十

郑某与某海鲜酒家、
某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1月初,郑某以肇庆市某海鲜酒家、肇庆市某酒店未按时足额履行二审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货款、违约金、受理费等款项共计6万多元。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立即开展前期工作,摸排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很快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并及时进行冻结。然而,一件看似普通的执行案件却因一份执行异议申请道出了案件背后的故事。被执行人提出,自己已经足额履行了调解书,不存在违约,更不应该被执行。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某海鲜酒家、肇庆市某酒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端州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9年1月11日下午6点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人民币,若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将有权按照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在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前已分三次给申请执行人转款,而最后一笔转款时间却比调解书确定的最后期限迟延了2分钟,即当天下午6:02分才将20万元款项全部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内。随后,当事人郑某到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法官通过综合研判案情,结合被执行人在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前已转账三笔共计15万元的事实以及转款需要的操作时间,最终认定:被执行人已主动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前办理了转账汇款手续,故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内容来源|端州区人民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鼎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