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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法院发布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0-06-01   浏览次数:166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少年强则国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2019年以来,肇庆法院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依法审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51宗,严厉惩处罪犯70人,用司法审判守护祖国未来的“花朵”。 

为充分发挥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肇庆中院筛选了去年以来审理的五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延伸审判职能,落实普法责任制,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正告那些潜在的不法分子,勿将黑手伸向未成年人,否则必将受到严惩!

现将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被告人陈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某天,肇庆一名男子陈某尾随跟踪正在上学的小学女生,趁四周无人时对小女生实施猥亵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肇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该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陈某在校园周边跟踪尾随多名年幼学生,并对其进行猥亵,不仅触犯了法律,更是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少年儿童处于生理发育初期,欠缺足够的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面对成年人的猥亵行为,他们处于弱势,法律对儿童群体的身心健康应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法院判决陈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以震慑那些图谋不轨的人。同时也提醒学校和家庭,应重视和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性安全教育。


2.被告人陈某、黄某虐打女童致死案


一、基本案情

肇庆有一名3岁女童,父母离异后便一直与爷爷奶奶生活。女童的生父陈某认为,爷爷奶奶过于溺爱孩子,不利于小孩成长。之后把她接回身边,并与其同居女友黄某共同生活。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两人却经常性、持续性地使用晾衣架、拖鞋等虐打被害女童,导致该女童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和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女童生父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处陈某的同居女友黄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虐童致死案件,被告人作为被害女童的亲生父亲,是该女童的法定监护人,本身就具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却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而是与同居女友以虐待、伤害等非法方式达到所谓的教育目的,造成惨剧。陈某及其女友黄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违背了道德伦理,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处重刑,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制裁,并警示那些具有暴力倾向的家长及时遏制不良现象,改进教育方式,以正面的方式善待小孩。同时,提醒离异的家庭重视对子女的教育保护,避免小孩因为家庭的重组而受到伤害,保障每一个孩子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3.被告人邓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肇庆一男子邓某在微信上认识了一名未满14岁的初二年级女生,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在宾馆和家中与该名女生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 

二、裁判结果

肇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邓某通过网络平台,利用幼女欠缺足够的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等弱点,与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并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给被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和身体双重伤害。 

本案警示广大的青少年,网络交友要谨慎,有些看似甜蜜的关系实际上却险恶重重。同时,也提醒学校和家长,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净化网络朋友圈,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4.被告人李某、宾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宾某入住某酒店后,容留未成年人黄某在房间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裁判结果

肇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宾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宾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和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吸毒人员低龄化特征也较为明显,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进而诱发侵财、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很大危害。 

本案是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李某和宾某提供毒资、容留其他未成年人吸毒,两名被告人因年少、法律意识不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警示作用。


5.被告人黄某等人涉恶势力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高某、冯某辍学后,为了相互联系、“互相照应”,组建微信“兄弟群”,与群内30多名成员时分时合,相互响应,多次纠合实施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冯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三宗,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并造成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冯某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一宗。被告人冯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黄某、冯某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高某、冯某犯罪时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之一。在肇庆法院审理的涉黑恶犯罪案件中,不乏一些未成年人身影。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法院在审判中发现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出现涉黑涉恶、流动作案、共同犯罪等迹象。这些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教唆和煽动,组织参与到涉恶势力等违法犯罪行动之中。 

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社会各方要通过落实家庭监护、强化学校教育管理、送入专门学校矫治、开展社会化帮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要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守护好祖国未来的“花朵”们

不仅要法院做到公正的司法审判
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作用
才能更好地防范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建议:

1.增强儿童的法治和性保护意识,调动家庭、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关爱儿童权益保障。


2.建立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各项风险防范、救助保护机制,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拓展妇联、村居委、学校等有关部门对留守儿童监护责任。


3.扩宽救济渠道,由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心理评估干预机制,对被害人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心理矫正。




编辑|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