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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法院对怀集县23个用人单位拖欠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进行非诉执行

作者:办公室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4-23   浏览次数:86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怀集法院对怀集县23个用人单位拖欠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进行非诉执行

 

近日,怀集法院根据怀集县残疾人联合会提起的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依法执行了怀集县23个用人单位拖欠的残疾人保障金共21.4万元,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有劳动能力而未能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由残联负责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安置。怀集县残联经对该县23个既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也没有按规定自觉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后并未取得明显效果,遂向怀集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怀集法院依法受理申请后,派出该院行政庭、执行局、法警大队等部门的办案人员到各有残疾保障金缴纳义务的用人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动员、敦促用人单位尽快缴纳保障金,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3个被执行单位中有21个单位自觉缴纳了保障金,其中作为该县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多的单位之一的该县某中学,一次性缴付了11万多元,其余2个单位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前也将保障金转入了法院的执行账户。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尽管很多用人单位拖欠保障金的时间较长,怀集县残联经请示上级同意后,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滞纳金(按每日加收5‰计算)。

 

     (根据怀集法院提供的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