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质量和效率,肇庆中院结合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肇庆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手机送达的指引(试行)》,全面推进落实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手机送达机制。
一、规定手机送达的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手机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范围。在民商事案件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制作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其他裁判文书、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司法性法律文书以及当事人提交的书状都可通过手机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二是适用手机送达的手机号码的范围。包括受送达人在地址确认书上确认且同意人民法院手机送达的;受送达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受送达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受送达人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时提供的;受送达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以受送达人姓名进行实名制登记且一年内正常使用的。
二、明确手机送达的原则
一是手机送达补充原则。手机送达是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补充方式。
二是送达工具固定原则。进行手机送达时应当使用人民法院固定录音电话或专门电子媒介进行手机送达。
三是同时同案适用到底原则。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手机送达的手机号码,以及人民法院成功送达的手机号码,适用于同一案件以及同一时间案件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申诉审查、再审、执行等所有程序的手机送达。
三、规定手机送达的方式和内容
一是手机送达的方式。包括与受送达人通话,发送文字、图片、电子文档或者语音等信息至受送达人的手机号码的方式。送达过程应当记录保存并附入卷宗。
二是手机送达的内容。包括受送达人名称、案由、案号、当事人、诉讼文书的名称及核心内容、案件查询密码、诉讼服务热线号码12368、送达人员姓名等信息。
四、明确手机送达的效力
一是已填写地址确认书并同意手机送达的,人民法院在表明自身身份,告知送达内容后,以通话结束或信息发送至受送达人手机时视为送达。
二是没有地址确认书进行手机送达的,以受送达人的实际意愿和具体送达情况为根据认定送达效力。但受送达人故意拒绝、躲避或规避送达的,在核实和表明身份,告知送达内容后,以通话结束或信息发送至受送达人手机时视为送达。人民法院不能通过该手机号码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或者无法确认受送达人身份的,送达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