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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中院审理的一宗案件入选省法院服务绿色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93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省法院发布服务绿色发展十大典型案例,通过司法裁判打击犯罪、保障权益,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其中,我院审理的公益诉讼人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麦某钟、麦某标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入选。该案是广东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提起的首宗公益诉讼案件,我院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共同探索适合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和审理机制。案件在我院的主持下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环境污染侵权人自愿赔偿检察机关诉求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关费用并主动履行到位,较好地实现公益诉讼的价值目标。

  由麦某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宁县联和长汇金属制品厂自2011年转由麦某钟经营,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17日,该厂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排放含有氰化物的污水到广东北江支流漫水河,以致发生漫水河氰化物浓度超标的环境污染事故。经广宁县环保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估算,经济损失为32.19万元,环评费8万元,广宁县江屯镇人民政府支出污水处理服务费、运输费、污泥处理费等631050元,麦某标已向江屯镇政府退赔相应款项,剩余损失合计401950元。2016年1月18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就麦某钟、麦某标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2.19万元及委托鉴定费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我院多次主持调解,6月16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麦某钟、麦某标应连带赔偿因本案所涉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32.19万元及委托鉴定费8万元,共计40.19万元;麦某钟、麦某标承诺分期支付上述赔偿款: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8万元;余额12.19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赔偿款项汇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我院于6月17日将调解协议对外公告,7月16日公告期满,双方签收调解书后案件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