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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显成效 办案能力和办案质效双提升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5   浏览次数:90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三年来,广宁法院准确把握改革发展形势,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以推进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开展了家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改革的探索,取得了办案能力和办案质效的双提升。改革后,广宁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的人均办案量为改革前的3倍,每年的调解率和撤诉率均能够分别保持在32%和25%以上。家事案件每年结收案比超过100%,年均结案增长率超过4%,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没有出现长期未结案件;生效判决发改率和再审启动率均为0,没有案件被发回重审、被投诉有质量问题。

  一、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上下功夫,打造新型专业化审判团队

广宁法院在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的头两年(即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按照“1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模式,由两名民事审判和基层工作、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担纲,在新楼法庭内组建了两个新型审判团队,落实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专门负责审理全院家事案件。2017年以来,根据家事案件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在新楼法庭两个审判团队的基础上,广宁法院又陆续新调配了两个审判团队(其中一个为分管家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的审判团队)来承办家事案件。

  二、在调解工作上下功夫,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1.把调解贯穿诉讼全程,试行冷静期。广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过程,在审理案件的各个阶段,找准机会开展调解工作。借鉴外地法院创设“感情冷静期”的做法,庭审后不急于下判,在审限期内尽可能给当事人多的时间来缓冲情绪、冷静思考,并在此期间继续调解,尽最大努力争取案件得到调解或者撤诉结案,把矛盾纠纷对当事人本人、孩子和家庭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2.引入社会力量,创设调解新机构推进诉调对接。由县妇联牵头于2017年5月,在肇庆市首创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婚调委),聘请离退休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贤能人等为家事纠纷调解员,发挥其贴近群众、了解民情以及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等优势,在诉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化解纠纷,在诉中和诉后协助法官开展调解。婚调委把办公地点设在了广宁法院新楼法庭内,就地就近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可当即转交给法庭进行司法确认,实现了非诉调解与诉讼调解工作的无缝对接。婚调委成立以来,非诉调解家事纠纷共16宗,有14宗获得成功调解。

  三、在惩处妨害诉讼行为上下功夫,探索实施具结制度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设立了具结制度,赋予了法院对虚假陈述进行处罚的权利。广宁法院针对多数家事案件主要证据为当事人本人陈述的特点,对该制度的执行进行了探索性的实施,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后接受询问,有效提高了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和证据的效力。今年以来共有3案4人在签署了保证书后仍做出了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鉴于尚未对相关案件造成不良影响,被法官依法责令具结悔过。

  四、在行使释明权、调查权上下功夫,建立灵活的证据适用规则

  广宁是一个欠发达的山区,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和举证能力都比较薄弱,传统伦理观念和偏见仍比较重,开展家事审判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较难查明关键事实。广宁法院家事审判法官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依法依职权主动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努力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没有简单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来推定法律真实;加大释明力度,向举证能力较弱的当事人释明具体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所需证据种类及相关事实的证明程度,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

  五、在探索分居时间认定标准上下功夫,试行分居协议制度

  家事审判法官积极探索婚姻法第32条所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对分居时间的认定标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大胆试行分居协议制度。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并同意,且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就分居时间点以及分居期间的子女、财产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另行签订《分居协议》,案件即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以调解或者原告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分居协议》签订后,如分居时间已经满二年,一方当事人又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对方当事人对于分居期间是否持续负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即以分居协议确定的分居时间点计算,并准予离婚。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仅统一了裁判标准,而且使此类离婚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大大提高,与给予双方当事人“冷静期”相比较,有效缩短了审理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目前约有40%的离婚案件试行了该项制度,其中约有21%得到调解、撤诉。

 

                                   (根据广宁法院提供的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