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端州区法院审理了一宗案件,旅客在旅游途中死亡,而某旅行社和某景区公司未尽到保护旅客的责任,某旅行社和某景区公司被认定各需赔偿一定数量的金额。
70岁的梁先生参加了肇庆某旅行社组织的自由行两天游活动,旅游团到达某景区后,导游林某购票后安排包括梁某在内的旅客进入某景区公司管理的海滩泳场。导游林某未随团进入沙滩泳场。当日17时许,梁某在某景区沙滩游玩时意外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梁某的家属认为旅行社的导游林某作为随团导游,负责管理、集合、保护参团人员未尽到其责任。与旅行社、某景区商讨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某的家属以某旅行社、某景区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对旅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事件中,主要涉及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的责任认定问题。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在其合理的范围内履行警示、保护义务,对梁某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某景区公司作为经营泳场的管理者,亦没有履行应尽的警示及保护义务,对梁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应当在与其能够防止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同时,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下水的危险性,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因此适当减轻某旅行社、某景区公司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