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违禁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糖精钠”对青枣进行加工,并发往某水果市场进行销售。近日,四会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9500元,伍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外地男子刘某在四会居住多年。他和一个同乡合租了本地的一家果业场,打算用于加工从山东运输过来的青枣。由于青枣数量巨大,刘某雇佣了伍某等共7名工人帮忙,其中伍某负责记录青枣发货数量和账目。刘某等人使用国家禁止在新鲜水果中添加的“甜蜜素”和“糖精钠”对青枣进行加工。两种食品添加剂甜度极高,前者过量摄入会对于人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后者则有致癌可能。但刘某等人全然不顾这些危险,还把这些非法处理了的青枣发往一家水果市场进行销售。几天后四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果业场查获了近十万斤的青枣,经检测得知,上述被查获的青枣中糖精钠含量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伍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伍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