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罗某咨询,吴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罗某借款并立下借据。借据约定:吴某欠下罗某现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定于2015年12月月底还清。当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吴某并没有按照借据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借款,罗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吴某返还借款及利息。
法官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吴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罗某借款,有吴某立的借据为凭,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吴某借款后没有依约还清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借据中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所以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吴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依约偿还借款,罗某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要求吴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综上所述,罗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吴某返还借款本金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