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廖某来电咨询,他发现购买商品房的实际面积少于购房合同的计价面积,于是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面积差异补偿原则给予赔偿。但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a元,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b元,总金额人民币c元”,所以廖某所购买的商品房是按套计价出售的,并不适用计价面积差异补偿原则。
法官解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从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情况来看,首先,条款中仅载有“按套出售”,而并没有房地产公司所称的按套计价的约定,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之规定,商品房理应按套出售;第二,条款中已约定案涉之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及按建筑面积计算之单价,总金额人民币c元等于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乘以相应单价,因此该商品房是以面积计价出售,非按套计价出售。所以房地产公司应当根据法律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