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17年牢狱不悔改,重操旧业再入狱

作者:骆冠庭 陈筱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0   浏览次数:59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刘某过了17年牢狱生活仍然不知悔改,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手持自制手枪抢劫出租车司机。近日,四会法院审结了该起抢劫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刘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刑,直至2013年才刑满释放。然而,17年的牢狱生活并没有让他洗心革面,仅过了一年时间,禀性难移的他再次犯下同样的罪行。2014年9月,刘某携带自己非法购买的自制手枪威胁出租车司机交出现金,得数百元现金后下车迅速逃离现场。警方在司机报警后立即展开搜索,于当晚成功将刘某抓获归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刘某所持自制手枪有击发功能,子弹也可以击发打响。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