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是时下流行的消费方式,这一方面促进了汽车业销售的增长,另一方面也给有车族带来了方便。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分期付款购车进行诈骗活动。近日,高要区法院对利用贷款买车又卖出,诈骗他人财物十一万多元的被告人邓某,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贷款买车又卖出诈骗得款十一万多
2011年10月,被告人邓某通过某银行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购买了粤HB28**号长城牌小轿车,并抵押登记给该银行。后邓某明知其小轿车已抵押登记给银行,仍以56000元的价格将小轿车转让给被害人谢某,并承诺将该车过户到谢某名下。邓某收到转让款后没有依约归还银行借款为被害人办理过户手续,而用于挥霍。其后,邓某亦未再向贷款银行支付分期购车款。2013年12月,邓某在被害人谢某要求下,与其签订了《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再次承诺为谢某办理过户手续,但至案发时仍未办理,致使被害人谢某无法取得粤HB28**号长城牌小轿车的所有权。
2013年9月,邓某又故伎重演,与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粤B3NE**号锋范牌小轿车。同年11月开始,邓某没有再向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分期购车款。邓某购买了伪造的所有权人为其本人的粤B3NE**号锋范牌小轿车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后邓某以该伪造的行驶证、登记证书以及粤B3NE**号锋范牌小轿车为抵押,与被害人钟某签订《借据》,向其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约定2014年1月前还款。2014年1月,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依约将邓某抵押给钟某的粤B3NE**号锋范牌小轿车收回。至今,邓某未能偿还借款给被害人钟某。
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刑罚
高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高要区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以邓某犯合同诈骗罪,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邓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