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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袁文瑛 陈希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1   浏览次数:62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活在一个食品药品安全的环境里,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近日,高要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了两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心放心。

蓬松香甜蛋糕竞“有毒”

    2014年3月起,被告人温某在高要区经营一间面包店, 其在制作面包的过程中添加了含铝的“香甜泡打粉”。2014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范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和标准,进一步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据此,高要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于2015年5月向被告人温某送达了该公告,但被告人温某为了追求蛋糕面包的外观和口感,提高经济效益,仍然在制作面包的过程中添加含铝的“香甜泡打粉”。2015年6月,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被告人温某经营的面包店进行检查时,对其生产、销售的蛋糕、老婆饼等进行抽样封存。经广东省肇庆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送检的上述抽样封存样品含铝416.9mg/kg,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

    高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温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为追求利益,违背了诚实经营,安全至上的经营原则,其向法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高要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以被告人温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已生效。

    土榨花生油含致癌物

    花生油是不是“纯天然”“无添加”的土榨油就好呢?看看本案一起了解下:

    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12月开始,在肇庆市高要区经营一间粮油店进行花生油的生产、销售,该店花生油生产工艺简单,条件简陋,且没有任何花生油质量检测设备,但许多人认为能看到“现榨现卖”,就是好的纯天然花生油,因此,该店花生油销售生意不断。2015年5月,肇庆市高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粮油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花生油并未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QS证),工作人员对现场存放的散装花生油抽样封存后,经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油厂生产的花生油黄曲霉素B1实测值为284.5μg/kg,不符合国家要求少于20μg/kg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曲霉素是毒性极强的剧毒物质,具有很强的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

    高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高要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以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高要区法院对涉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等案件,采取“零容忍”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该类案件,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了罚金,进一步加大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

    相关监管部门仍需要加大查处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经营和销售环节,杜绝“毒面包”、“毒油”等不安全食品药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如果发现违法线索,应积极向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和安全网络,共同抵制这些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