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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务台——离婚后小孩异地居住,探望权如何行使?

作者:李展鸿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4   浏览次数:76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原告陈女士在与被告丈夫李先生离婚时,约定女儿由被告李李先生抚养。但后来得知被告李先生辞去单位工作并将女儿带到外省由其母亲照顾,而自己却在肇庆市工作,原告陈女士认为李先生此行为侵犯了其探望权,请求法院判令给予她行使探望权。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工作,并以教育为主,对原、被告进行了矛盾疏导。但是双方调解不成功,只能判决。考虑到原、被告分居两省,且原告陈女士仅要求在寒暑假探望小孩,法院从最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健康成长等角度出发,支持原告陈女士的要求在寒假假期探望十天,暑假假期探望二十天,以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方式行使探望权。原告陈女士在探望期间,被告李先生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对接送人员、日期、时间、方式均作了细致规定,保障了探望权的行使和落实。

    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立法的目的主要是赋予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样,该权利的行使亦是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监督,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尽自己的义务,对小孩予以引导、教育,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得以及时发现,从而申请更改抚养协议,或诉诸法院。

    离婚涉及探望权的处理应该在离婚协议时共同协商约定好,避免日后因探望权产生的争议,同时要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出发,对父母居住距离远近、子女读书地点、父母经济实力、家庭状况、学习环境、探望权行使时间等都需要做好规划,保障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弥补因离婚而缺失的“父爱”、“母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