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要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三年间,张某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十多万元人民币。近日,高要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某担任某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会计、专职支部委员,村中人都很尊重和信任这位“老干部”,因此村中财务的收入支出均由他“说了算”,被告人张某就利用了村中财务管理漏洞,以及其担任村中上述职务的便利,侵吞集体财产。数年下来,张某一共侵占村委会集体资金合计人民币122135.9元。
高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在法庭上表示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被告人家属已将被告人侵占的122135.9元全部退还给村委会,取得该村村委会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