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男子以“母亲自杀”逼婚 一周后女方悔婚

作者:覃争义 袁文瑛   信息来源:南方网   发布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668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但是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强扭的瓜不仅不甜,还可能涉嫌违法。日前,高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判处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男)的婚姻关系。

    2014年4月,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仅见面几次。期间,张某多次要求与李某登记结婚,均被李某以相识时间不长,了解不深为由,拒绝了张某的结婚请求。屡次遭拒绝后,张某声称,如果今天不登记结婚,其母亲就会自杀,如果其母亲自杀了,其活在世上也没有意思了。同时在李某的面前流露自杀的倾向,李某为避免发生事故,被迫于当天与张某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后,原告李某静下心来认真正视自己的婚姻,感觉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经过慎重考虑,李某认为自己是违心与被告张某结婚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于是,就在他们领了结婚证不到一星期,李某便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婚姻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原、被告在结婚登记前,双方并未建立起结婚的感情基础,而是被告张某以其母亲及自身生命相要挟的行为给原告李某造成威胁,迫使李某违背真实意愿与张某登记结婚。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李某因受胁迫并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与张某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