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县城某电器城购买了一台LG洗衣机,仅用了三次就出现脱水不干等问题。销售商派人上门检测后确认是洗衣机电机故障,但拒绝了张某的退货退款要求,于是张某将销售商告上法院。近日,广宁法院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销售商退还张某货款5600元,同时张某将涉诉商品退回给被告。
张某于2014年12月19日在广宁县某电器城以5600元购买了一台LG洗衣机。但仅仅使用了三次,张某就发现,洗衣机工作时所需的洗衣用时与洗衣机说明书不符,而且脱水后还可拧出水,遂于2014年12月23日将情况反映给被告,被告于次日派员上门检查,又于隔日找某电器维修部技术人员上门处理。该维修部经检测后出具一份“修理服务报告单”,该报告单载明:故障现象为脱水不干,故障原因为洗衣机“电机坏”。张某遂要求销售者退货退款,但被拒绝。
张某多次交涉并经广宁县消费者委员会调解仍无果后,就上诉到法院。
法官指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本案中,张某因不同意对有问题的洗衣机进行修理,被告电器城商场中又没有了相同品牌型号的洗衣机,因而选择退货,是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向销售者索取发票和保修单并注意保存好,以便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出现纠纷后要及时向消委会、工商部门投诉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超过三包有效期限而致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