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70岁的陈某,是肇庆市封开县的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多年来一直与老伴务农为生。陈某夫妇育有三儿一女,本该儿孙绕膝、颐养天年,却因部分儿女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而纠心,每月仅仅依靠80元的养老金及长子供给的25斤大米艰难度日。无奈之下,老人将儿女告上法院。
近日,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状告儿女赡养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自2015年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给陈某生活费150元。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是一种优良的传统和光荣的美德。陈某含辛茹苦抚养4名儿女长大成人,现在陈某因年老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4名儿女却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赡养陈某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陈某有权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
所谓“百行孝为先”,孝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今,赡养父母对于子女来说,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作为子女要经常关心父母的晚年生活,在他们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对他们在生活上予以照料、经济上予以保障、精神上予以慰藉,真正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度幸福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