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宁法院审结一宗非国家工作人员徐某受贿一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徐某利用其担任广宁县古水镇某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于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动员该村村民与某陶瓷有限公司签订该村某一土地租赁合同,促进租赁事宜成功,为某陶瓷公司谋取利益。事后,某陶瓷公司给了徐某20万元作为报酬。后徐某亲属代其将20万元退回该村民小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其担任村长的职务便利,为某陶瓷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但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又代其退出赃款,因此,对被告人徐某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