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家庭继承案的棘手,广湛高铁压覆矿执行案的困局,邻里间排除妨害案的无奈,这几个案件到底难在哪里?法官们是如何运用专业和智慧突破困难,找到案件“最优解”呢?
在2024年度“三个效果好案件”经验分享会上,“邻里排除妨害纠纷案”“广湛高铁下的执行案”“赡养继婆婆的丧偶儿媳享有继承权案”的承办法官梁桃嘉、伍振业、郑珊珊上台分享了他们的办案故事,充分展示了法官的办案智慧。
陈某真与梁某喜、岑某玲排除妨碍纠纷案——“巧妙鉴定”找症结,“查明事实”促和谐
主持人:梁法官,您办理的“邻里排除妨害纠纷案”,当事人提到鉴定费用高昂,您当时是如何想到用“控制变量法”替代传统鉴定的呢?
怀集法院综合审判庭 梁桃嘉:这类案件中,做鉴定是需要支付比较高额的鉴定费用的,但是不鉴定又难以确定责任。本案中,我们考虑到双方最主要的争议是,究竟是被告厨房漏水还是原告厨房外立面墙壁漏水。当时又恰逢雨季,大雨不断,这也为我们开展控制变量法提供了有利的天气条件。同时我们还了解到,被告还有另一处房子可以居住。所以我们就建议被告停止或减少使用案涉房屋的厨房一段时间,同时让原告观察她房屋的漏水情况。如果在这段期间内原告厨房的漏水情况加重,那么更多是房屋外立面墙壁的问题。结果相反的话就是被告的厨房存在漏水,需要被告解决。
主持人:那结果怎么样?
怀集法院综合审判庭 梁桃嘉:经过近三个月的观察,双方都确认原告厨房的漏水情况并没有因为连绵大雨的侵袭而明显加剧。在事实面前,被告也从一开始的“拒不认责”转为友好协商,答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并重新做好防水措施。
主持人:这不仅节省了高昂的鉴定费,还实现了矛盾纠纷实实在在地化解。您觉得这种方法对其他类似案件有什么借鉴意义呢?
怀集法院综合审判庭 梁桃嘉:我认为,在办案的时候,特别是家长里短的案件中,法官要细心观察,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结合更多的生活经验和常识,与当事人耐心沟通,共同想办法。就像我们自己生活中遇到困难,也会想很多的办法和点子去解决。办案的时候也一样,我们要帮助当事人想办法、想点子。本案当中,我们就是通过控制变量法结合生活经验来查明漏水的原因,为当事人节省了高额的鉴定费用。当然,这种做法还需要进一步规范,比如要明确适用范围、操作步骤和结果效力等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主持人:是啊!这也让我们明白,在工作中不能机械地套用规则,我们要善于从实际出发,寻找最适合当事人的解决方案。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与肇庆建丰石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广湛高铁下的执行
主持人:伍法官办理的“建丰石业案”执行难度很大。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只有这一处涉及高铁建设的采矿权,但被执行人与高铁施工方仍未就补偿问题达成共识,高铁的施工又迫在眉睫。伍法官,您当时是怎么想,又是怎么办的呢?
高要法院执行局 伍振业:这个案件确实很复杂。我觉得我们在办理类似案件中必须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这样一个大原则,既要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顺利推进,又要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创新性地采取了“司法拍卖+补偿收入强制执行”这样一个模式,将采矿权划分为征地部分和非征地部分,分别去评估、处置。这样既确保了高铁项目如期获得用地批文,又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被执行人的合理利益也得到维护。
主持人:您觉得这种模式的成功关键是什么?
高要法院执行局 伍振业:我觉得这个案件有太多的关键点了,但是最核心的一点还是“府院联动”,正是因为“府院联动”的顺畅运行,才能将案件一个个难点快速的突破。例如,怎么快速准确的选定勘探公司,因为勘探工作既要快,又要准,选定的勘探公司不但要有资质,还要各方都信赖和同意。还有就是如何分别计算采矿权征地部分和非征地部分储量,本来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储量的计算就不容易,现在还要在这个基础上用一条虚拟的线将储量划分为二,实际操作需要大量的数据和高清地形图的支撑,所以这些工作离不开资源局、交通局、高铁项目部、评估公司、勘探公司等多个部门的紧密配合。说起府院联动,我们法院最近也积极地探索在党委的领导下,与人社局、公安局、各镇街建立化解群体欠薪的府院联动机制,而且成功将多批群体欠薪矛盾化解在最前端,涉及到的工人有几千人,金额接近一个亿,取得了非常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所以,府院联动是破解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
主持人:伍法官,您的这种创新执行方式不仅解决了案件,还推动了国家重点工程的落地,这给我们带来深刻思考,办案不能只盯着案件本身,而是要站在更高的视角,综合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罗某好诉黄某甲等继承纠纷案——赡养继婆婆的丧偶儿媳享有继承权
主持人: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规则。法官的每一次裁判,都可能影响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价值观。郑法官办理的“赡养继婆婆的丧偶儿媳享有继承权案”恰恰体现了这一点。据了解,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特殊,具体是特殊在哪里呢?
四会法院审管办 郑珊珊: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丧偶儿媳与继婆婆的关系。原告罗某好嫁给二婚的黎某,且黎某在几年前就去世了,但是被继承人本身也是二婚,是在原告丈夫黎某成年后才嫁给黎某父亲的,所以黎某与被继承人既无血缘关系,更没有形成抚养和赡养的关系。故黎某与前妻的孩子认为黎某没有继承权的情况下,罗某好更没有。
主持人:那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四会法院审管办 郑珊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大家也知道,本案是重组家庭,关系也比较复杂。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和难题在于法律上没有明确丧偶儿媳的配偶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需要形成扶养关系。我们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最后决定从立法目的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所以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有利于弘扬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和谐,让老人老有所养。所以我们认为本案原告罗某好系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不仅符合法律精神,也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主持人:郑法官,您的这种裁判思路真的非常值得我们学习。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而要从立法目的出发,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背景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这种裁判理念不仅能解决个案,还能引导社会风气。今天听了法官们的分享,让我深受触动,也让我对法官的工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上述访谈文字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