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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行老板因隐瞒巨额赃物获刑

作者:叶志敏 骆冠庭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4-10-24   浏览次数:64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旧货行老板得知他人抵押在自己旧货行的价值400多万的玉器涉嫌是赃物后,为了避免自身的损失,故意作虚假证明并指使他人作伪证。日前,四会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四会籍男子肖某经营的旧货行从事典当业务。某日,肖某从该店管理人员范某口中得知,其旧货行近日收到的价值400多万元的玉器是他人诈骗所得赃物。为了避免自身损失,肖某与范某便开始商量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追查赃物去向的调查。于是,肖某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其提供虚假陈述及故意隐匿罪证法律责任时,提供了虚假陈述,隐瞒涉案玉器去向,并指使他人帮忙提供虚假证言。同时还将部分涉案玉器出卖给案外人,另一部分转由他人保管代卖,以达到隐瞒玉器去向的目的。当公安机关对范某采取强制措施后,肖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便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作虚假陈述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经鉴定,肖某卖给案外人的玉器价值254.8万元,转由他人保管代卖部分玉器价值204万元。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鉴于被告人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将隐瞒玉器主动交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