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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判巧结合 击破“老大难”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18   浏览次数:249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因土地租赁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多年僵持不下,法院通过“调解+判决”方式成功定分止争,既盘活了土地商业资源,也解开当事人多年心结,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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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当事人杜某来到肇庆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向肇庆中院办公室和民二庭的法院干警送上锦旗,对法官公平公正审理案件、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协调解决问题的司法服务表示充分的认可与衷心的感谢。


2011年,某经济合作社与杜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建设商业设施,租赁期限长达16年。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双方产生纠纷,由于多年未能办好相关建设报批手续,杜某不能在租赁的土地上如期开展规划建设,无法经营获得收益,自2017年起,他便不再向某经济合作社支付租金,双方合同履行陷入了困局。

 

2021年,某经济合作社以杜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并要求杜某支付2017年至2021年的租金。

 

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某经济合作社的部分租金请求,但未判令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遂上诉至肇庆中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任喜跃法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梳理案件脉络、组织法庭调查,积极寻求矛盾化解的突破点。

 

杜某的行为是否违约?杜某是否需要支付2017年至2021年的租金?由于纠纷时间跨度长,牵涉利益面广,杜某与某经济合作社在租金、租期、工程建设、是否要继续合作等问题上都存在争议。

 

“虽是一个案件,却不止一个纠纷,多个纠纷间还存在很多关联。” 任法官认为,如果只是单纯地“一判了之”,还远远无法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双方还有可能继续面临“源源不断”的诉讼。

 

考虑到双方有多年的合作基础,又都迫切地希望能通过法院一次性解决问题,任法官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实地调研、市场分析和面对面商洽,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矛盾,寻找利益“最大化”的途径。

 

“要么重新制定一个合适的租金价格和租期,要么解除合同各自发展。”调解期间,双方就各自的利益诉求提出调解方案,杜某认为,如要继续合作,他希望能延长租期,让项目产生效益;而合作社方表示,若要延长租期,为了保障集体利益,要上调租金价格才能让杜某续租。

 

一番沟通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遂与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及相关证据进行充分评议,依法认定某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杜某不存在违约行为,且无须支付2017年至2021年的租金。

 

“法院的判决为纠纷定了性,我们也都相信法官是经过全面调查和深思熟虑,依法作出的判决。” 杜某和某经济合作社在法官的建议下,决定在判决的基础上继续沟通。

 

鉴于此前调解的沟通基础 ,双方当事人就“一揽子”解决后续问题又继续进行深入磋商,重新达成了一致意见:某经济合作社向杜某支付250万元并解除合同。

 

“一宗长达6年的纠纷,来到法院后,几个月就解决了,虽然官司输了,但也为土地换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合作社负责人表示。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人和”才是司法的追求。纠纷的和平解决不但破解了双方争议数年且互不得益的“老大难”问题,更释放了双方后续自由投资发展的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