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这个充电桩终于“到位”了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次数:1812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业主想在自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但向某物业公司申请安装时,却屡遭拒绝。业主遂将物业公司诉至广宁法院,请求物业方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法院判决业主胜诉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又遇到了新难题。


2022年3月,业主雷某购买了一辆小鹏纯电轿车,几个月后,雷某又在所住小区购买了一个车位,准备在自家的车位安装一个充电桩。


雷某了解到,安装充电桩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但他多次向小区物业提交申请,均遭到了拒绝。雷某找到房管部门多次与物业方协商,亦无果。


同年12月,雷某起诉小区物业,法院判决某物业应向雷某出具同意在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但雷某胜诉后,物业公司仍未同意其安装充电桩。2023年1月,雷某向广宁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广宁法院执行人员经审查发现,该案被执行人明显具备履行能力。但物业公司明确表示,他们并非不愿意出具证明材料,出于对纯电汽车的充电安全问题考虑,物业要对充电桩的意外未知风险承担责任,这让他们有所顾虑,因此迟迟未能履行。


在明白物业公司的顾虑后,法院执行人员随即进行释法明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可能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表示物业方出具同意证明材料,并不是说由物业公司审批涉案车位能否安装充电桩,只是相关部门对于安装充电桩的前置条件。”针对物业方最关心的几个问题,法院执行人员耐心说理,“物业公司在尽到物业管理责任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对充电桩发生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


最终,本案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用时不到一个月。


法官说法:本案执行涉及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其配套设施安装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法院紧紧围绕“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发展大局,在保障业主胜诉权益得以兑现的同时,有效帮助物业公司打消顾虑,依法保护了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判决执行一个、教育一片的理念进行善意文明执行。与此同时,涉案小鹏纯电汽车亦为本地新能源汽车企业,保障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也是为企业打造稳定、良好、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