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鼎湖法院对被告人区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区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重点工程拆迁、烂尾楼变“金矿”
2001年,鼎湖某开发公司、路某和区某三方达成协议,有区某负责开发定去某开发公司的两个地块,新建别墅楼房。2003年,该楼盘因销售不理想烂尾。该楼盘尚欠土地出让金16545585元、税费719480元以及其他债务。2010年,广东省重点工程广肇城际轨道项目鼎湖段建设需要征用这两块土地。经评估该地价总额为40098103元。
利欲熏心,伪造合同和欠据打虚假官司
区某为了优先拿到征地补偿款,指使了手下员工伍某和向某(两人均在逃),伪造了该楼盘的两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十份欠据,虚构楼盘欠伍某和向某工程款本金各7810000元和16891800元,相应利息各位4187904元和9059019元。然后伍某和向某拿着合同和欠据向法院起诉。
机关算尽,多种手段妄图骗法官
为了骗过法官,把赔偿款尽快“入袋”,区某和伍某、向某等先是要求庭前调解,试图尽快结案,法官不允许后,区某又生一计,以款项涉及工人工资、工人情绪不稳定为由,要求提前开庭,之后,又达成和解协议。这些不寻常的举动引起了法官的警觉,经仔细调查,法官发现伍某、向某主张的总工程款远远超过楼盘的价值,且鼎湖区某开发公司认为上述工程款属于虚构事实,有使用伪造开发公司印章的行为。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区某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
天网恢恢,偷鸡不成蚀把米
公安机关立案征查中,发现区某、伍某、向某提交的工程合同和十份欠据中鼎湖区某开发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2013年1月10日,区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案件由鼎湖区检察院向鼎湖区法院提起公诉。鼎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优先获得赔偿款,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在伪造的证据中使用了伪造的鼎湖区某开发公司的印章,指使他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骗取法院的裁判,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于是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法官说法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人员,将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