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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车主不备抢夺副驾驶座财物,四会男子刚出狱不久又获刑两年

作者:李镓嵘 邵平   信息来源:肇庆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79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很多司机驾车时习惯把包放在副驾驶座,孰不知这种行为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日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趁车主刚入车内之际,抢走副驾驶位财物的案件,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这已经是陈某继两次刑满释放后的第三次入狱。

    陈某前几年因抢夺罪和盗窃罪被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有期徒刑后仍不知悔改,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在谋划来钱快的“捷径”。这回他瞄上了单身女车主放在副驾驶位的财物。2012年6月9日的晚上10点多,陈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来到某超市门口,伺机作案。待受害人李某独自上车并将挂包放到副驾驶座上以后,陈某趁李某上车准备启动车子之际蹿到驾驶室侧,打开还未来得及上锁的车门,将受害人放在车内的挂包掠走,并驾驶无牌摩托车逃跑。回过神的李某立刻驾车追赶,但陈某却驶入了一条狭窄的巷子逃走。被抢的挂包内有6800多元现金、价值1000元的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品。2013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从其身上搜获被抢手机。

    四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乘人不备之机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抢夺罪。虽然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可从轻处罚;但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各位司机不但要在开车时打醒十二分精神,而且要在上下车时保持十二分警惕,以防自己的财物被抢。特别年尾临近、年初将至之际正是不法分子活动频繁之时,因此,提醒所有朋友,特别是女性朋友,出门最好叫上一两个朋友,避免孤身一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抢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