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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蝇头小利造假证被刑罚

作者:胡志勤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829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广宁法院公开宣判一宗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阿兰(化名)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还判处没收电脑、照相机、打印机等一批作案工具和追缴违法所得60元。

    阿兰在县城经营着一间照相馆。今年2月份,她在帮一个顾客复印之后,发现了一张顾客遗忘了的临时身份证。她就冒出一个制造假临时身份证来谋利的念 头,还自以为这样是方便群众。于是她利用照相馆的设备和技术,把拾到的真临时身份证拆开之后扫描进电脑,制作成证件底板,再利用该底板制作假临时身份证。 至7月案发时止,阿兰以每张15元的价格共制作出售了4张伪造的临时身份证给人使用,获利60元。

    广宁法院立案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阿兰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法院鉴于阿兰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 实,法院依法作出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