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法院日前依据《省区交界地人民法院司法协助协议》,主动介入广西贺州法院受理的一宗涉及本地当事人案件的送达和调解工作,使案件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这是两地法院自今年10月签署《省区交界地人民法院司法协助协议》以来,互相配合处理的第24宗案件,其中8宗得以调解结案。
今年3月8日,广东怀集县的袁某驾驶大货车,沿国道207线由广西贺州信都往八步方向行驶时,与广西贺州八步区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交警部门判断由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事故后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下,刘某将袁某告上贺州八步区法院,要求袁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15万余元。八步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因其中一被告人是广东怀集县居民,故此依据以往司法规定,跨省案件的委托应当先将委托送达材料移送贺州中院,由贺州中院移送广西高院,再由广西高院移送给广东高院,之后由广东高院经肇庆市中院移交给怀集法院。其实怀集与贺州也就“一步之遥”,但如果走完这些委托程序,没有一两个月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完成的。
承办该案的八步区法院法官,首先想到的是找邻近签署了“协作协议”的怀集法院朱坚峰法官直接协助送达。因为“协作协议”约定:对两地法院需异地送达的法律文书,协商采取委托送达,并规定相应的送达时效和协助责任。朱坚峰法官接到委托送达材料后,立即找到当事人袁某送达了诉讼材料,并且询问袁某是否愿意接受庭前调解。在确认袁某愿意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后,马上将这信息反馈给八步区法院。来来往往几个回合后,案件的几方当事人就达成了调解协议,除了承保袁某大货车的肇庆某财保公司依据强制保险应赔偿120835元外,袁某自愿一次性再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30500元。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24天!如果按照以往程序,该案从立案到结案至少需要三个月以上时间。签署这个《省区交界地人民法院司法协助协议》,既使案件得以和谐解决,也免除了跨地区案件冗长、繁琐的委托程序,更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