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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避、拒不执行判决,端州男子领刑9个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次数:1340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撞伤人要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端州这位男子却偏偏不赔偿。后来伤者将他告上了端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伤人者应赔偿十万余元。 但这位男子又冷眼对待法院判决,想尽办法逃避、抗拒执法……肇法君想说,这种做法很危险,后果很严重!


 驱车撞人不赔偿 被一纸诉至法院 


2013年6月,被告人廖某在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的一条巷道里撞到行人苏某,导致苏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马上搬离了他在端州区的暂住处,没有赔偿苏某任何经济损害损失。


苏某只得将廖某起诉到端州法院。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判决,判决廖某赔偿苏某人民币100256.50元。


 无视司法权威 恶意逃避执法 


判决生效后,廖某在判决确定的日期内拒不履行义务。苏某向端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4月向被执行人廖某发出通知,依法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廖某不理不睬,拒不接听执行人员电话、拒不到庭申报财产,一直怠于履行义务,故意逃避法院的执行。


经调查发现,廖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追责迅速搬离了暂住地,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在肇庆某金属制品公司工作,每个月约有2千多的工资收入,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仍然分文不给受害者,致使生效判决一直无法执行。


为了严惩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法院于2015年9月3日决定对廖某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在执行人员来到肇庆某金属制品公司对其进行抓捕的过程中,廖某见到法院执行人员后心生害怕迅速从公司厂区后门逃跑,之后又以病假为由再也没有回来上班,拒不接听执行人员电话,恶意逃避、抗拒执法。


因廖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9月公安机关将在逃的廖某抓获归案。


 自食恶果 拒执罪获刑九个月 


端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3月,法院依法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规定了上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肇法君有话说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就自然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应自觉执行。拒不执行不仅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司法权威,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