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因为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
例如抚养方履行义务时,阻碍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可以怎么办呢?或者抚养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下面这些案例,或许能解答你的疑惑……
异地居住影响探望 被判调整抚养方式
赵女士在2011年与丈夫赖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小赖随父亲生活。之后赖先生带着小赖离开了肇庆,到广西陆川县生活居住、学习,导致赵女士未能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
因此赵女士将赖先生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给予原告行使探望权——原告在每年寒假、暑假探望女儿小赖,由被告将女儿送至原告家中,寒假、暑假结束后,由被告到原告家中将女儿接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原告赵女士对女儿小赖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应当为原告行使探望权提供必要的协助。故原告要求依法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要求在寒、暑假以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方式行使探望权。
男方未尽抚养义务 女方要求抚养权
侯女士与钟先生婚后育有一女小钟。后来,双方离婚,并约定离婚后小钟由钟先生抚养。抚养费由他独自承担,侯女士有探望女儿小钟的权利。
但双方离婚后,小钟一直由侯女士照顾。侯女士遂将钟先生诉至封开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钟由她抚养,钟先生支付抚养费,直至小钟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侯女士与被告钟先生自愿离婚,虽然双方曾约定离婚后小钟由被告抚养,但是双方离婚后至今,小钟一直在佛山南海读小学,由原告负责照顾其起居生活,且被告长时间不曾探望过小钟,小钟亦明确表示其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故从有利于小钟健康成长,不轻易改变其学习生活环境,并充分尊重其自身意愿的角度考虑,小钟由原告侯女士抚养较为合适。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侯女士和被告钟先生的婚生女儿小钟由原告侯女士抚养。
肇法君有话说
面对上面这些问题,你需要了解我国法律对抚养权、探望权的规定:
父母离婚,对孩子而言已经是一个伤害。夫妻离婚后应及时处理好抚养权及探望权的问题,避免因为纠纷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