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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法制止邻居违规装修,业主拒交物业费被判败诉!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次数:1456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大家都知道居住在小区里需要交物业费。但如果出现了一些问题,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是不是可以拒交物业费呢?不是的……


 邻居搭棚扰生活 业主拒交物业费 


家住四会市某小区的罗女士,她的房屋楼下被搭建了棚架。原因是同栋的住户有不听劝告高空抛物的情形,其他业主出于安全考虑,就在二楼搭棚。可问题在于,搭棚的事情并没有经过罗女士同意。


为此,物业公司多次协调其他业主协商、制止,但没有达到拆棚的效果。


罗女士认为,棚架的存在对她的生活造成了不便,并且物业公司未能解决此问题,她有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拆除违建棚架,她才缴纳物业费。


所以从2012年1月到2016年10月,罗女士都没有缴纳物业费。


对此,物业公司将罗女士一纸诉至四会市人民法院。


 未构成正当理由 法院判决业主败诉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1月7日,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房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对罗女士物业所属的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直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四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对罗女士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是业主的基本合同义务,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业主亦可依照合同规则进行抗辩。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本案中,罗女士拒绝交纳物业费的主要理由是案涉房屋楼下违法搭建棚架,造成其生活不便,物业公司未予解决。当楼下住户若违法搭建棚架严重干扰罗女士正常的生活秩序时,物业公司有协助管理的义务,但没有相应的执法权,要彻底解决罗女士可通过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的渠道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且根据现有的证据,未能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重大瑕疵,罗女士上述理由不足以构成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因此,四会法院依法判决罗女士向物业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7637.90元及滞纳金。

罗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肇庆中院经审理后对一审法院判决处理予以维持,驳回罗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肇法君有话说  


业主拒交物业费需要正当理由。像罗女士这种情况,本来想“维权”,却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拒交物业费,变成了“违约”。不但问题没有解决,并且由于逾期支付物业费还产生滞纳金的问题,这可得不偿失了。

所以肇法君在此提醒大家,物业费不能随意拒交,维权需要通过合法的形式,不要让维权变成了违约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