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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是买卖,该如何定性?

作者:叶志敏 雷远   信息来源:南方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4-06-25   浏览次数:1323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方立下“借条”预收另一方的货款从而成为“借款人”,若“借款人”提供的货物不合格则要返还“借款”给另一方,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到底属于借款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又有什么区别?订立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案情】

    立“借条”收采购

    费买卖不成要求还“借款”

    2011年2月,林某立下一张“借条”给谭某,内容为谭某支付50000元给林某,用于牵引机材料采购等费用,林某保证牵引机能合格、正常运行,否则所有费用由林某承担。谭某支付50000元后,林某把购买到的牵引材料放在某铝材厂进行生产安装,因林某生产安装的牵引机不合格,已将机器拆走。谭某多次向林某追讨50000元借款,均遭到林某的拒绝,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某立即偿还70000元(原来50000元加上后来追加的20000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

    双方属买卖合同关系

    违约者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谭某提供林某所立的证据是50000元的“借条”,但约定林某用50000元购买牵引材料,并生产安装牵引机,保证运行正常,否则所有费用由林某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可知,林某与谭某的关系不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实际上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林某无法交付合格、正常运行的牵引机给谭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虽林某主张已通过其他业务返还50000元给谭某,但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另查明,“借条”上的“加转账20000元正”字样是事后谭某加上去的,谭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林某返还50000元给谭某,并驳回谭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名为借款合同实为买卖合同纠纷

    1.本案中的“借条”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林某确实给谭某出具了一份名为“借条”的书面材料,但内容却约定50000元的款项用于牵引机材料采购等,并由林某保证牵引机能合格、正常运行,否则由林某本人承担所有费用。可见,案件中的“借条”并不符合法律对借款合同还款付息的本质特征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谭某交付50000元的目的是为了采购牵引机材料,其希望获得的是牵引机,并非林某还款付息的承诺。因此,林某与谭某的关系虽然具有借款合同的表面特征,实际上是林某与谭某经合意,由谭某出款,林某交付牵引机的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的林某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正常运行的牵引机给谭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林某与谭某双方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即用于牵引机材料采购等费用由林某承担,故林某应依约返还谭某预先支付的50000元。

 

    2.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本案中,虽然谭某与林某之间存在名为“借条”的协议,但实际上双方的主观意愿是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1)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因此,借款合同可能是双务的,也可能是单务的。而买卖合同则必然是有偿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即合同一方只承担义务或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2)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贷款人将款项交给借款人后,货币所有权转移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借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本质区别。

    (3)借款合同是要物合同,要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即应采取书面形式。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院应否支持后来转账的20000元是追加资金的主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谭某主张后来转账的20000元属于追加资金,其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其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借条”上“加转账20000元正”字样是谭某自己添加的,不能体现双方合意,谭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20000元转账属于采购牵引机材料的追加资金,因此,对于谭某要求林某归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认可。

    同理,林某主张谭某预先支付的50000元已通过其他业务返还给谭某,林某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主张,然而,林某并未提供证据,因此,对于林某50000元已返还给谭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时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最常见的活动,要注意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事项,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是对合同主体的资格审核,即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二是必须明确买卖合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及价款、质量要求等重要事项;三是要明确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以及检验标准、结算方式等;四是必须约定具体可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