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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转让未过户

作者:叶志敏 罗焕权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4-09-29   浏览次数:1279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拖拉机与驾驶摩托车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与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赔付了2000元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因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陈某的损失未能得到赔偿,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陈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98054.13元,判令张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赔偿陈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张某按其责任进行赔偿,并由拖拉机原车主廖某对张某的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后,陈某先后到市某医院、某中医院等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6681.71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陈某的举证情况,认定陈某因事故造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车辆损失和鉴定费等合共92355.91元。另查明,肇事拖拉机登记车主为廖某,但廖某于2008年将该拖拉机卖给伍某,伍某再转卖给张某,均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张某并未为该拖拉机投保交强险。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廖某作为原车主,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赔偿陈某60923.71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是廖某是否应当就张某的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一、廖某是否应当就张某的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车辆转让虽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但是已经交付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为受让人,原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后的赔偿义务应当由对机动车运行有实际支配能力,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具体到本案,虽然廖某为涉案拖拉机登记在册的所有人,但其已经将车辆转让并实际交付,现该拖拉机的实际占有人为张某。廖某既不能实际使用占有该拖拉机,也不享有该车的运营收益,对该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更没有控制力。据此,陈某要求廖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及连带承担张某的赔偿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二、张某未为肇事拖拉机投保交强险,该如何进行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张某是本案的侵权人和车辆受让人,本应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张某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对陈某的相关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余下未赔偿部分,因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张某应对余下未赔偿损失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另外,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具体到本案,陈某在本次起诉中获得支持的损失合计92355.91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9531.71元,由张某按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39531.71元,由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1859.51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1064.2元,由张某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41064.2元,车辆损失1535元,依法由张某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535元;本案鉴定费225元,由张某承担30%责任即67.5元。张某共计应赔偿64526.21元,扣减其已支付的2000元,仍应赔偿62526.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