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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彭汉文 胡志勤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4-02-12   浏览次数:119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

    高某于2008年承包租赁了红光村的集体山地,2011年到期后,高某与红光村村民小组长许某以及其他村民陈某、杨某等六人协商续租,商定租金每年3万元,另外再支付给许某、陈某、杨某等七人各1万元的好处费。签订协议后,高某支付10万元给许某,其中3万元为当年租金,剩余的7万元由许某、陈某、杨某等七人各分得1万元。案发后,七人已各自退出赃款1万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陈某、杨某等七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被告人许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杨某等六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陈某、杨某等七人认罪态度好,且各自已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七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杨某等六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赃款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在一般人的概念中,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会触犯受贿罪。而在本案中,许某只是一个村民小组的组长,其他六个被告人更是普通村民,为何也会犯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典型情形包括:1、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2、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5、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收受高某给予的好处,使高某得以顺利续约承租村集体山地。而被告人陈某、杨某等六人虽然只是普通的村民,但由于在本案中,他们的行为与许某构成了共同犯罪,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他们也需要承担与许某一样的刑事责任,即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进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此,被告人许某伙同其他村民,利用其作为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收受他人7万元的贿赂,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分别对他们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以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