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1年9月,阿辉经人介绍与阿红相识并商谈红星山场林木的买卖事宜。期间,阿辉在阿红的带路下,3次去红星山场踏山,实地察看了该山场的山界及林木长势,并在第二次踏山回来后看过红星山场的林权证。经协商,双方于2011年10月签订了《林木买卖协议书》,甲方(卖方)为阿红,乙方(买方)为阿辉。甲方同意将其所属红星山场上所有的林木卖给乙方,并在合同上注明林权证编号,价款为人民币95万元,约定协议签订时乙方支付人民币1万元给甲方为订金,甲方办好砍伐证明时乙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给甲方,乙方工人进山时乙方支付人民币40万元给甲方。
协议签订后,乙方先后共支付价款71万元给甲方,并从2011年10月开始对红星山场上的林木进行砍伐,至同年12月中旬全部砍伐完毕,除尚有200多立方林木未运走外,其余所砍伐的林木已运走销售。2012年3月,阿辉以红星山场勾图山林面积只有183亩,而不是阿红声称的430亩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阿红退还多收取的林木款307400元及协助其办理红星山场剩余部分林木的砍伐证明,并要求阿红保证其砍伐运输车辆正常通行。
2012年4月,林业部门出具事实说明,权利人为阿红的林权证宗地填写内容与实地情况相符。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阿辉与被告阿红签订的《林木买卖协议书》,实质上是一份以林木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协议书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此外,由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协议前曾3次到过山场,也看过该山场林权证,因此,原告对林地的面积及林木数量是掌握了解的,双方是经过充分协商后才签订《林木买卖协议书》,也是双方自行拟定和认可的。因此,原告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阿辉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阿辉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将欲发生一定法律上效力的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表示是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尤其是在合同关系中。意思表示真实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意思与表达一致,即行为人最终表达出来的是其内心真实的意志和想法,没有出现表达错误或失误,做到“表里如一”;二是自由表达意思,即行为人对自己意志的表达是完全出于其自愿表达出来的,没有因为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不能表达本意。
结合本案,原告阿辉在与被告阿红签订《林木买卖协议书》前曾多次实地查验过红星山场的山界及林木长势,也看过该山场林权证,对林地的面积及林木数量是掌握了解的,因此,原告阿辉对合同的标的有着充分的掌握和了解,其签订协议时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可靠的,是其真实想法的表达,并且双方是经过充分协商后才签订协议书,原告不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定情形。由于本案中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有效,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