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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买赃物手机

作者:李子君 李镓嵘   信息来源:南方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3-09-26   浏览次数:111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明知是抢劫所得的手机,为图便宜仍然购买,最终便宜未占反而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鼎湖法院审结了一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购买赃物手机的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陈某(另案处理)与包某原是在鼎湖区某工厂一起工作的工友。2012年9月的一天,陈某来到包某的住处,要求包某帮忙出售一部其抢劫得来的手机。包某见到那部手机很漂亮,而且自己之前的手机坏了没钱买新的,就以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购买了该手机。包某虽然发现该手机表面上留有血迹,但他认为抢来的手机有血迹也是正常,就把血迹擦干净继续使用手机。经依法鉴定,该手机为A9188型号的黑色HTC牌手机,价格人民币1500元。

    鼎湖法院认为,包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并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某购买犯罪所得的赃物,严重妨碍了一宗抢劫案件赃物的认定等犯罪事实的及时侦查,对此应酌定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