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定在我市法院开展保全担保业务的 入选担保机构的通知(第二批次)

作者:审管办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149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肇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肇中法〔2017〕53 号

 


关于选定在我市法院开展保全担保业务的

入选担保机构的通知(第二批次)

 

各基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室:

为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2013]37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法人机构名单》的通知(粤高法[2014]8号)、以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机构开展保全担保业务的管理办法》(试行)(肇中法[2015]30号)的规定,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选定以下两家公司为我市法院开展保全担保业务的第二批入选担保机构:

1. 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 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请各基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室在诉讼保全时认真核实、监督。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