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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罚”何以体现:有效认罚的作出、 后果及规制

作者:郭 玉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16   浏览次数:20906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认罚”何以体现:有效认罚的作出、后果及规制

——对G市Y区法院改革试点样本的再研究

郭  玉

 

  论文提要:

  “认罪认罚从宽”蕴含三个重要的概念,一是“认罪”,也就是“坦白从宽”中的“坦白”;二是“从宽”,是指具体量刑时适用何种规则使刑罚既保证了罪责刑相适应,又不失量刑激励效果;三是“认罚”,“认罚”有其独立价值,是“认罪认罚从宽”区别于“坦白从宽”的关键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开始已近两载,实务中最受质疑的在于两者有何不同,找到两者的根本区别,是消除质疑的关键途径,也是让认罪认罚从宽迭代升级、日趋精细完善的必然要求。本文以G市Y区法院的试点工作为研究样本,提出“认罚”尚停留在“认罚行为”,而尚未形成“认罚程序”,由于存在概念模糊性、结果矛盾性、激励适当性、效用极限性四个特点,造成了“认罚无激励,毁罚无后果”的吊诡现象。通过剖析速裁案件的办理过程,指出提升审判效率的关键不在于压缩庭审时间、缩短文书模板,而在于维持一审判决的稳定性。提出围绕“认罚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体系,从“认罚有激励、毁罚有后果”两个方面改进:一方面,建立控辩审三方启动机制,允许被告人在辩护人的帮助下以提交“认罚状”的形式进入认罚程序;另一方面,应当对单纯以量刑过重为由的毁罚行为限制上诉理由,让诉讼投机分子收到约束。

   主要创新点:

    1.本文是笔者继去年《“从宽”何以适当: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适当性研究——以Y法院两年试点改革数据为研究样本》(全国法院第二十九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二等奖)之后继续对Y法院进行的跟进研究,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所以是“坦白从宽”的升级版本,其关键不在“认罪”,不在“从宽”,而在“认罚”。指出“认罚”才是该制度最薄弱的缓解。提出认罚不应只是“认罚行为”,而应成为“认罚程序”,实现认罚有激励、毁罚有后果。

    2.通过实务分析,提出认罪认罚存在四个并不正常的现象,提出四个现象总结围绕“认罚”存在“四性”,共同造成了“认罚无激励,毁罚无后果”的后果。

    3.深入解剖麻雀,提出目前以速裁程序为代表的认罪认罚案件,其实是“提速”但难以持续“提效”。认为只有对“认罚”做出程序规范,发挥“认罚程序”的独立价值,才能够进一步解放人力,提升效率。提出真正提速的关键在于维护一审判决的稳定性。

    4.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阶段应围绕“认罚程序”展开,抓住审前、判后两个阶段,分别对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和认罪认罚做出之后的后果进行规范。出允许由控辩审三方独立启动认罚程序,尤其要允许辩方以“认罚状”的形式启动认罚程序;在判后,对被告人单纯以量刑过重为由启动上诉的毁罚行为作出制约,让毁罚承担适当且明确的法律后果。

    5.改进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具结书模板,设计制作了认罪认罚状模板。

 

    附件:“认罚”何以体现:有效认罚的作出、后果及规制——对G市Y区法院改革试点样本的再研究(正文内容)

 

                                                                        (作者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