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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改革背景下人民法庭建设的 调研报告

作者: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25   浏览次数:20510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新一轮司法改革全面启动的前后四年,我省人民法庭建设发生深刻变化,但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问题也逐渐显现,其中粤东西北地区人民法庭的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其职能发挥、队伍建设、基础建设以及经费保障等几个方面。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人民法庭的建设必须立足于审判核心职能以及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重要职能的发挥,致力于实现“人往基层走,财往基层流”,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完成自身的提质增效,方能全面适应现实司法的需求。

一、人民法庭建设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人民法庭制度自确立至今已有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基层纠纷、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法庭建设的历史沿革

人民法庭制度自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而确立。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工作,前后于1998年、2005年、2014年三次召开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以此为节点,可以将人民法庭的建设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人民法庭的快速发展(1978年—1998年)。人民法庭的数量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快速增长,主要目的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第二阶段是人民法庭的优化撤并(1998年—2005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交通发达地区的人民法庭逐渐丧失便利功能,第一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提出对其进行优化撤并。我省于2004年底完成中心法庭建设,全省人民法庭数量从1014个减少为393个。经过十多年的调整,目前我省共有人民法庭417个。第三阶段是人民法庭的全面发展(2005年—2014年)。第二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以来,我省人民法庭在物质装备保障、队伍建设以及审判管理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努力并取得一定成绩。第四阶段是人民法庭的提质增效(2014年至今)。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最高院适时召开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提出信息化建设要求,成为人民法庭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

(二)人民法庭建设的现状

司法改革前后四年,我省作为第一批试点省份,率先在人民法庭中推动各项改革政策落地,人民法庭的建设发生深刻变化。

1.人民法庭案件受理情况。

近年来,广东经济保持稳步增长,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从2012年的5.8万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8.99万亿元,占全国的10.5%,连续29年居全国首位,五年年均增长7.9%。随着经济的持续较快增长,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也持续增加。2014年—2017年,我省人民法庭共办结各类案件121.25万件,占全省基层法院的26.13%。其中,2014年办结24.94万件、2015年26.44万件、2016年31.04万件、2017年38.83万件,增幅达55.69%。涉案标的额从2014年的393.77亿元增至2017年的672.34亿元,增长率超过70%。从案件类型看,民商事案件占72%,其中多为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婚姻家庭等涉民生案件,分别占47%、15%、10%,这些案件的妥善审理,很好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参见《2018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

 

2.人民法庭审判队伍情况。

目前我省人民法庭共有政法编干警1618人,其中员额法官805 人,法官助理272人,书记员370人,其他人员171人,占比分别为50%、17%、23%和10%。

 

近年来,我省法院系统在人员招录上严格执行标准,除边远山区和个别岗位外都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司法辅助岗位要求法律专业,有条件的法院还增设通过司法考试的条件。目前,我省人民法庭政法编干警中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205人,本科学历的1287人,大专学历的98人,中专以下学历的28人。从占比情况看,本科以上学历的占92.21%,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12.67%。在履职能力培养方面,人民法庭庭长每三年轮训一次,法庭全体干警每年轮训一次。珠三角地区由于当地财政比较支持,部分法庭还能争取到经费自行组织培训。

 

2015年,我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渐在全省范围内推开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目前全省人民法庭基本完成审判团队的组建,从各地的实践情况看,人民法庭审判团队基本按照标配方式组建。

3.人民法庭物质保障情况。

我省于2016年实现省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由省级统管。统管前后,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力度有大幅度提升,尤其是落实省级统管财物的第一年。如阳江基层法院2016年经费共增长5219万元,增长率高达63%,虽然这个高增长率并没有延续到2017年,但与统管前的2015年相比,阳江基层法院在2017年的经费保障仍比之高出了36个百分点。

在基础设施方面,我省大多数人民法庭均为04工程的成果,外观以及内部建设基本符合标准。在此基础上,各地人民法庭积极提升法庭文化内涵、丰富法庭配套设施以增强人民法庭的吸引力。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我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已实现三级法院的全线贯通,外网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日益丰富。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化水平有明显提升,如在2014年还处于“一张纸一支笔”办案状态的乳源县法院的人民法庭已经配备了基本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有条件的法庭正在逐步实现科技化建设。

二、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一轮司法改革全面启动的前后四年,我省人民法庭建设发生深刻变化,但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问题也逐渐显现,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粤东西北地区相关法院。

(一)人民法庭审判权核心职能的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

1.部分人民法庭没有落实繁简分流分案机制以及快审快结办案机制,严重影响人民法庭的办案效率。

在分案方面,只有个别案件压力较大的地区探索了繁简分流的实施办法,粤东西北地区大部分人民法庭仍然主要根据管辖关系分案,部分人民法庭往往由于无力应付疑难案件,从而拉低整体办案效率。在案件审理方面,全省人民法庭简易程序适用率从2014年的68%持续下降至2017年的59%,四年来共降低9个百分点。而自2012年起为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在符合小额诉讼标的额案件中的占比逐年提升,但总体仍处于低适用率状态。

2.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不到位影响人民法庭审判的公正性。

首先,个别法庭仍然存在变相驻庭陪审现象。专职陪审员虽然没有与法院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和法院建立了比较固定的关系,更容易倾向配合法院工作,不利于保持自身的中立性。其次,人民陪审员群体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无法保障参审率。从我省人民陪审员职业分布情况看,以公职人员居多,这个群体虽然有一定文化基础,但由于自身工作繁忙,很难抽出时间陪审。我省近三年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分别为74.01%、73.73%、70.76%,整体偏低且呈逐年下降趋势。从参审情况来看,从未参与陪审和仅陪审10件以内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接近六成,陪审任务主要落在另外四成人民陪审员身上,有悖陪审制度的随机抽取原则。

 

图9  近三年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

第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与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不无关系。近三年来,我省人民陪审员接受培训的人次分别为7541人次、4851人次、4250人次,分别占当年人民陪审员数量的81%、52%、45%,无法实现全员轮训。

图10  近三年我省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及培训人次

3.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工作缺乏机制保障,影响审判质效。

一是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的职能尚未理清,极大地影响了审判团队合力的发挥。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作职能交叉,辅助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的区分缺乏规范;人民法庭司法行政人员除保安岗位外,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司法辅助人员兼顾行政工作的情况并不少见。二是人民法庭法官对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探讨不足,放权与监督机制落实艰难。实践中仍然存在年轻法官习惯性地求助资深法官或庭长把关,而院庭长往往在过问与不过问之间摇摆不定的现象。

(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有待加强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社会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单一的行政治理手段已无法充分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的利益纠纷,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从调研情况看,大部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待加强。

首先在思想上,部分人民法庭对其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中的功能定位把握不准确,认为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目的只是为了服务审判中心工作、解决现有矛盾纠纷,没有以更广阔和深入的视野对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进行解读,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民法庭法治保障功能的发挥在促进行政机关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法治信仰,从而在源头上消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意义。

其次反映在行动上,部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多为事后参与,共治效果有待加强。调研发现,个别人民法庭在镇街综治维稳中心的作用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协同多部门进行诉前调解没有形成常态化。

第三,部分人民法庭未充分履行司法服务和“谁执法谁普法”主体责任,人民群众对法庭缺乏司法认同和信赖。调研发现,送达难是基层司法的顽疾,当事人拒绝签收、躲避送达的行为时有发生,反映出基层群众对法庭“畏”大于“敬”、不愿配合法庭工作的心态。部分人民法庭司法服务意识不强、法庭司法便民措施不足,以案释法工作不到位,在无形之中拉开了人民群众与法庭的距离,人民司法的引导作用无从发挥。

(三)人民法庭审判力量不足,工作机制未能有效拴心留人

1.人民法庭审判辅助力量有待加强。

2017年,全省人民法庭以不足全省基层人民法院11%的政法编干警力量解决了超过26%的基层案件,人案矛盾较为突出。在全省人民法院人员编制保持总体稳定的客观情况下,人民法庭必须通过配齐配强司法辅助力量,才能完成逐年加重的审判任务。目前,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制度的落实上,我省只有部分地区的部分法院取得一定进展,司法辅助力量仍显不足。该项政策的落实主要面临两大阻力。

一是人员编制不明确。就珠三角地区法院而言,统管前由于地方财政的支持以及改革试点任务的承担,其非编人员结构相当复杂。如东莞二院的非编人员中既有由地方保障编制和经费的政府雇员,也有因为承担审判权运行机制试点任务而由地方保障经费但不保障编制的人员,还有由法院自筹经费保障的劳务派遣人员,难以与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制度进行衔接。就粤东西北地区而言,当地人社、编办部门对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性质存在认识困难,不能有效配合法院工作。二是经费保障困难。省统管之后,原来归于地方财政的诉讼费收归省级财政,地方法院再争取当地财政的支持颇有难度。在珠三角地区,当地财政在统管前就已通过各种方式为法院保障了部分非编人员的经费,在未理清这部分人与新的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之间的关系之前,再争取新的人员经费阻力颇大。在粤东西北地区,由地方财政保障一半经费对于个别经济落后地区仍有一定难度。

2.人民法庭工作机制不利于拴心留人。

司法改革以来,法院干警待遇的普遍提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庭干警的焦虑情绪,但与机关相比,人民法庭仍然缺乏吸引力。首先,在薪酬机制方面,人民法庭与机关相比几乎没有优势,法庭在编干警的待遇仅比院机关在编干警多一项公务员乡镇补贴。其次,在晋升机制方面,人民法庭干警与机关干警相比没有明显优势。机关干警往往因为平台更高而更容易获得晋升机会。第三,部分人民法庭没有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导致干警被分配到法庭工作后一直没能轮岗回机关,严重打击了工作积极性。第四,人民法庭干警的考核机制缺乏激励作用。目前各基层法院仍然沿用大一统的考核办法对法庭干警进行考核,法庭工作的特殊性没有被考虑到。

3.人民法庭党建工作薄弱,党员干警模范带头作用不明显。

当前,党建工作是大部分人民法庭工作的薄弱环节。在主观方面,部分人民法庭法官“重法官身份、轻党员身份”思想倾向严重,认为法官只要完成审判任务就可以了,不重视党建学习,为民服务意识不强,模范带头作用不明显。在客观方面,一是部分人民法庭因为党员数量少而无法落实支部建在法庭上的要求。人民法庭党员无论是并入院机关党支部还是与其他法庭成立联合支部,组织上的宽松软都给党内政治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二是部分人民法庭没有党员活动室等必要学习场所,不利于党建学习的常态化。

(四)人民法庭基础建设与经费保障未能满足现实司法需求

1.人民法庭基础设施、物资装备有待加强。

虽然04工程基本完成了人民法庭的主体建筑建设,但因法庭大楼投入使用的时间较长,基础设施残旧坏损情况普遍存在。部分人民法庭审判庭不足,无法支持两个案件同时开庭,极大地制约了审判效率。此外,法庭服务干警的附属用房、生活用房功能普遍不足。大部分粤东西北地区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简陋,活动设施和便民措施与珠三角地区人民法庭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在物资装备方面,人民法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安保薄弱以及公务用车紧张问题。粤东西北地区多数人民法庭仅配备金属检测门,其他安保设施缺失,法庭安保力量仍显薄弱。公务用车改革后,全省人民法庭公务用车紧张。粤东西北地区大部分人民法庭只配备一辆警车,有些甚至没有配车。珠三角发达地区人民法庭警车比例过低,如2017年收案过万的东城法庭配备的12辆公务车中仅有2辆警车,远远无法满足法庭送达、审判和执行的需求。

2.人民法庭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规范不足、使用率不高是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的新问题。部分法庭没有实现数字化全覆盖,数字法庭的建设离规范化还有一定的距离。在粤东西北地区,数字法庭的实际使用率并不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部分基层法院开通了微信公众号作为远程立案平台,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管理机制的缺位,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3.人民法庭的经费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统管后,人民法庭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经费总体满足,但反映法庭基础建筑设施、物质装备、信息化水平的项目经费仍显不足,如阳江市基层法院2017年项目经费同比降低18个百分点。

表1  2014—2017年阳江市基层法院经费保障结构(单位:万元)

 

究其原因,一是基层法院的预算编制能力欠缺。从阳江近两年来的年初预算批复率看,江城法院和阳春法院有明显提升,阳东法院和阳西法院则略有回落。江城法院在2015年的财政总收入为2126万元,2016年自报预算2808万元,增长率达32%,但当年的预算批复率只有75%,直接导致江城法院2017年的预算编制趋向保守。与此不同,阳东法院和阳西法院的预算编制颇为保守,两年来年初自报预算保持微略增长,年初预算批复率保持在76%—81%之间,支持力度不高但比较平稳。可见,尽管基层法院对于省统管财物的反应各不相同,但都在预算批复的打击下趋向保守,暴露了预算编制能力的不足。

表2  近两年阳江市基层法院省级预算编制、批复情况(单位:万元)

 (注  年初预算批复率=年初预算批复/年初自报预算

 省级经费总收入=年初预算批复+年中追加经费)

二是省财政的预算批复过多地受到统管前经费的影响。我省现行的统管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统管,表现在财政方面是形式上的财政统出和承认地方差异性。粤东西北地区人民法院由于在省统管之前的经费支出规模体量较小,因此尽管统管后在经费收入方面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总体基数不高。现有的预算审议由于充分地遵循了惯例,从而能确保人民法院的正常运行,但却忽略了新形势下基层法院乃至人民法庭建设的客观需求。

4.人民法庭的经费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项目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庭的经费执行能力仍然明显欠缺。以阳江为例,统管前后阳江基层法院的经费使用率不高,基本维持在53%-67%之间,并且归因于统管后的收入增长,法院经费使用率在近两年来呈现出下降态势。尤为突出的是,在收入大幅增长的2016年,由于经费支出速度无法跟上其收入的增长速度,直接导致当年的年度结余增长了一倍有余,当年的经费使用率是近4年来的最低水平。

表3  2014—2017年阳江市基层法院经费收支情况(单位:万元)

 (注  本年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

   本年经费使用率=本年支出/(上年结余+本年收入))

 2、左卫民:《省统管法院人财物:剖析与前瞻》,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

究其原因,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内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预算执行和监督机制,二是省级财政经费保障模式欠科学。省财政将我省各法院的全年预算经费分为年初预算经费和年中追加经费两部分。从表2可以看到,阳江市基层法院的年中追加经费占省级财政总收入的10%—40%。通常来说,年中追加经费往往要等到年底才能下拨至各法院使用,极大地影响了当年的经费使用率。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建议

进入新时代,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桥头堡,其重要性更加突显。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在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人民法庭的提质增效,全面建成最接近人民群众的、庄严的、和蔼的、现代化的人民法庭,促进“人往基层走,财往基层流”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审判核心职能

1.积极探索落实繁简分流、快审快结机制,切实提高人民法庭审判效率。

一是积极在立案环节推进案件的繁简甄别分流。基层人民法庭应探索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或速裁团队及时审理。建立立案、审判、审管部门联动机制,对难以判断繁简程度的案件、对人民法庭提出繁简异议的案件进行会商沟通,实现分案的科学高效。二是采取集约化工作方式,对简单案件进行快速审理。按照专业化的审判思路,推动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理,并通过要素式庭审、格式化裁判文书、编写办案规范等方式提高审判质效。对于符合简单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或依职权适用相应程序,推动简单案件进入审判“快车道”,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2.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发挥人民陪审作用。

一是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提高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切实改变驻庭陪审现状,践行随即抽取原则。基层法院要积极研究建立人民陪审员正常选任和退出机制,注意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让更多有一定文化水平、公道正派并且有空余时间的人进入人民陪审队伍,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二是切实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人民法庭或者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可以通过定期开展业务指导或者邀请专家授课等方式增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

3.加强人民法庭审判管理,规范各类人员职能范围。

一是设置行政事务专职人员,建立扁平化与科层化相结合的人民法庭管理方式。可探索设置行政事务专职人员,将法庭的保安、保洁、厨工、司机等日常行政事务集中起来,委托给专人管理。该行政专员在法庭庭长的监督领导下开展各项行政事务,为整个法庭审判团队提供优质的办公服务。二是积极探索审判团队运行办法,真正让法官回归审判。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对于职能交叉部分通过沟通协调实现有效衔接。建议为新任命的法官助理设置一定的实习期熟悉书记员工作,以更好地胜任助理角色。三是进一步规范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做到监管而不越位。基层法院应制定审判团队运行规则,明确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权限范围,明确两者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审判权的基础上。人民法庭庭长应在权限范围内做好审判管理工作,全面了解法庭审判情况,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类案同判”。人民法庭庭长对个案的监督必须严格控制在特定案件范围,且必须采取案中监督方式,做到全程留痕。

3、王禄生:《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

(二)准确把握定位,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社会治理重要职能

1.增强社会治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拓宽社会治理渠道,切实发挥人民法庭法治保障作用。

一是及时总结分析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基层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有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为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引导其完善监管、及时填补管理漏洞,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常态化联动机制。依托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力量,定期为党政机关、社会组织提供相关案例指导和最新法律法规,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通过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将基层社会事务纳入法治轨道。三是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及时总结调解规律、形成规范指引,依托社会各界力量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前。

2.立足审判响应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积极响应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的号召,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为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支撑。一是依法支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二是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障、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服务和保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兴旺。三是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教育、医疗、交通等民生案件,通过加强联调、适用快审快结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诉累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加强治理效果。四是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善乡风。

3.切实落实司法为民要求,通过提高司法服务和法治宣传水平,增强基层群众的司法认同感。

一是创新便民措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推进人民法庭窗口建设,为当事人提供集成式、一站式诉讼服务。充分利用人民法庭的公示栏或信息化平台对相关诉讼信息、规则、指引进行公示,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和监督。二是人民法庭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了解社情民意、乡规民约,在案件裁判中注重法、理、清的相互融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感。三是通过采取观摩庭审、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多种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拉近人民群众与法庭的距离,消解人民群众对法庭的“畏惧感”,从而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应诉。四是针对普通民众法治水平不高的特点,人民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贴近基层群众需求,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指引,引导人民群众适用快审程序,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加强队伍建设,最大限度促进司法人才向人民法庭流动

1.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保障人民法庭审判力量充足。

首先是加强和充实人民法庭的审判队伍,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从优秀高校毕业生中录取人民法庭审判岗位人员,确保基层法院新增人员首先充实于人民法庭,确保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与其业务相互匹配。其次要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人社局、编办部门的沟通,促进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制度的落实,配齐配强人民法庭的审判团队。建议省法院在必要时候对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编制和经费释明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指导。

2.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增强人民法庭吸引力。

一是健全人民法庭干警职业保障机制。建议省法院成立综合性人民法庭工作指导机构,在法庭干警福利待遇方面予以指导。二是建立向法庭干警倾斜的晋升机制,将人民法庭建设成为培养综合型领导干部的“摇篮”。明确在提拔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选调干警、遴选法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人民法庭干警。三是健全挂职锻炼、轮岗制度。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与机关之间的人员流动。通过确定轮岗期限,切实打消干警顾虑,鼓励干警到人民法庭锻炼。四是探索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考核机制。首先要根据岗位特点,分别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设定不同的考核指标,制定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其次要考虑人民法庭工作的特殊性,对法庭干警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就人民法庭法官而言,应该考虑其为联系当地党政机关、参与基层治理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法庭辅助人员而言,应该考虑其在送达、执行方面的工作难度。

3.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干警模范作用。

一是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人民法庭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法庭党支部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二是大力发展人民法庭干警和非编人员加入党组织,增加党员数量,力争每个人民法庭建有一个党支部。三是多渠道搭建党建平台,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结合法庭工作开展党建,让人民法庭党建从“务虚”走向“务实”。四是全面提升法庭干警的服务理念,将人民法庭打造成为党员示范岗。积极培树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党员干警先锋模范作用,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宗旨在人民法庭焕发新的活力,让人民法庭党味更浓。

(四)健全基层建设和经费保障机制,为人民法庭提供有力支持

1.全面加强人民法庭硬件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建立长效维护机制。

一是全力推进人民法庭硬件设施建设。首先,人民法庭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场所,不单是面子工程,更要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庄严肃穆,因此要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并及时对破损处进行修补,时刻保持法庭的干净整洁。其次要充足保障人民法庭的审判用房。切实改变人民法庭“案件等审判庭”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完善各种功能用房,实现人民法庭内务的科学管理。第三,大力加强法庭附属配套设施建设,改善法庭干警生活条件。第四,切实增强法庭安保力量,配足配强金属检测门、安检X光机、手持金属探测仪、防爆桶、危险液体检查仪等设备。第五,针对法庭公务用车紧张的问题,建议省法院积极沟通协调,争取省公安厅支持各地法院根据实际需求配足警车,各地基层院在统筹警车时应向一线倾斜。

二是全面加快推进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要尽快实现人民法庭数字化全覆盖,为司法审判提供强大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法庭干警的综合能力培训,让法庭干警能够熟练地使用信息化设备,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建立人民法庭基础建设与信息化建设长效维修机制。第一,基层法院要转换观念,改变过去零敲碎打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以更加长远、整体的规划增强法庭发展的科学性、可持续性。第二,人民法庭要加强与基层法院机关的对接,定期汇报法庭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维修。第三,针对粤东西北地区大多数人民法庭远离市区的特点,建议院机关在人民法庭所在地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为法庭配备信息设备维修人员,对出现问题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进行及时维修。

2.不断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经费保障力度。

一方面,基层法院要提高预算编制能力,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一是提高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总体水平,补足项目经费短板。在继续保障人员经费充足供给的基础上,加大对法院基建、装备和信息化的投入,解决好人民法院的建设问题。二是不断优化经费保障结构,使预算资金的安排更加贴近实际。如在尊重现有工资政策的前提下,考虑在“办案费”项目下增设“人民法庭办案经费补贴”,提高法庭干警职业保障水平。在“装备费”项目列支购买社会服务经费,解决法庭人手不足问题。改变目前用“办案费”补足“日常公用经费”的做法,提高基本公用经费标准,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另一方面,基层法院要增强预算编制的主动性。加强与省法院的沟通协调,做好预算编制说明,让省法院、省财厅充分了解基层法院乃至人民法庭在当前形势下的经费需求,破除上一年预算执行力度以及往年预算批复的固有影响,切实降低预算审查阻力,充分实现当年预算目标。

3.健全预算监督机制、转变经费使用观念,切实提高经费执行力度。

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要成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领导小组,对全院的预算编制进行统筹,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将人民法庭纳入责任机构,在预算编制时要求包括内设机构和人民法庭在内的所有责任机构向预算领导小组提出预算申请,领导小组在全面统筹的基础上,划定具体项目的预算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通过定期督查等方式督促预算经费用到实处。二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切实改变“钱等项目”的陈旧观念,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锐意进取、勇于担当,通过让“项目等钱” 切实提高经费使用率。粤东西北地区人民法院要冲破“贫穷限制想象力”的桎梏,多走出去学习先进经验,珠三角发达地区人民法院也要打破闭门造车的壁垒,加强与先进地区法院的交流。三是建议省法院积极争取省财厅的支持,对目前的经费保障模式进行调整,尽可能将基层法院的经费需求纳入年初预算安排,以提高预算执行的精准度。

 

(课题组组长:陈友强;成员:何贻伸、周佐林、关天国、徐娟娟、莫怡华、张圆圆、丁诗华 ;执笔人:何贻伸、关天国、丁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