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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中院关于执行财产发现机制的调研报告

作者: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25   浏览次数:2386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核心提示:很多执行案件因债务人难寻、执行财产难找而难以及时有效实现债权。如何及时发现债务人和查明其财产状况,是解决执行难题必须思考的问题。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研究发现,现行执行财产发现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很多特点,可以从债权人、债务人、执行法院、社会等方面找到一些造成执行财产发现难的原因。为了解决财产发现难题,应制定强制执行法,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完善债务人报告财产制度,以及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

  一、执行财产发现机制的运行状况

  通过梳理分析上海、南京、成都、广州等地法院2015年至2017年已执结的700件金钱债执行案件情况,可归纳出我国当前执行财产发现机制运行状况的主要特征:

  1.调查主体:以执行法院为主,以当事人为辅

  数据显示,债权人主动提供线索的案件数为148件,债权人申请法院调查财产线索的案件数为317件,执行法院依债权人申请或依职权责令债务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案件量为661件,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线索情况为3件(见图一)。可见,执行法院在财产发现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2.财产报告:债务人不主动报告比例较高

  从债务人报告财产案件数来看,主动如实报告的有124件,占17.71%;主动但不如实报告的有27件,占3.86%;不主动报告的有549件,占78.43%,其中经执行法院责令或惩戒后报告财产状况的案件数为157件,占28.60%(见图二)。可以说,即便法律明确要求债务人报告财产状况,但债务人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情况依然不容乐观。

  3.惩戒方式:注重信用规制,人身限制力度不足

  针对债务人拒不报告、虚假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情况,将债务人纳入失信名单的有334件,占47.71%;罚款的有30件,占4.29%;拘留的有125件,占17.86%;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4件,占0.57%。可见,当前各地法院在惩戒措施运用上主要集中于信用规制,惩治力度严重不足。

  4.法院调查:高度依赖网络查控

  法院现场调查的有124件,传唤询问的有267件,网络查控的有560件,协助执行机构提供的有323件,审计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有18件,为律师出具调查令的有32件,但并未存在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的情形。可见,网络查控是法院调查的主要手段,占80%,而律师在调查上的作用并未获得有效发挥。

  二、执行财产发现难的成因分析

  1.债权人方面

  第一,债权人不知有提供线索的义务。部分债权人不知道“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法律义务,其中大多数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便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一手独揽”实现债权,无法及时实现时,则直接将问题的矛头指向法院。

  第二,债权人难以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由于债权人不享有财产调查权,而且当前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尚未健全,尽管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依法申请查询,但因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而遭受重重阻力。

  第三,债权人未申请财产保全。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不了解财产保全制度、缺乏提供担保财产能力等原因,没有在诉前或诉中启动财产保全程序,致使一些债务人有机可乘,在仲裁、诉讼或两者间衔接阶段通过各种形式转移、隐匿或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

  2.债务人方面

  第一,制造“下落不明”的假象。部分债务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采取更换电话号码或居住地址、出国、外出打工或关门歇业等躲避手段,导致执行法院难以查寻到其行踪。

  第二,转移、隐匿或非法处分责任财产。这有多种表现,比如弄虚作假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真实盈亏情况不明;夫妻签订虚假离婚协议,将大部分共有财产划分给无债务一方或子女等。

  3.执行法院方面

  第一,调查手段单一。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主要利用法院内外大数据联网共享相关信息,强制调查手段依然比较单一,很难有效应对当前执行财产发现难的状况。

  第二,选择性执行带来的后果不容忽视。有些执行法官倾向于优先执结有责任财产或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而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隐匿、转移、非法处分责任财产等短期内难以办结的案件,常常会被搁置。

  4.社会方面

  第一,社会信用建设相对滞后。我国社会信用立法存在立法位阶较低、缺乏全国性统一立法等问题,这影响了部门、行业、地区间的信用信息联通共享,也不能满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需求。在执行征信建设方面,还存在失信惩戒范围过窄、失信债务人名单启动标准不规范等问题。

  第二,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以及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公安、海关、社保、车管等有关单位各自为政,数据信息互不联通,一些债务人利用上述制度状况以借名登记、企业关联性等方式规避潜在的债务。

  第三,协助执行制度有待进一步强化。受部门利益考虑、人缘地缘关系等因素影响,部分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往往采取不协助、不配合等方式阻碍、刁难或拖延案件查控工作。一些单位或个人甚至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为债务人通风报信,并协助转移、隐匿责任财产。

  三、执行财产发现机制之完善

  1.制定强制执行法

  在结合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建议加强对执行实践经验的研究和总结,吸收和借鉴各地法院发现执行财产的创新做法,在强制执行法上具体细化执行财产发现程序和措施,实现责任财产查明制度与协助执行制度、执行强制措施有效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执行财产查明制度体系。

  2.健全执行工作机制

  第一,完善执行财产线索处理机制。立法或司法解释可对债权人提供无效或虚假财产线索进行次数限制。可在区分本地财产线索和异地财产线索的前提下,将次数分别限定为三次和两次。在规定数次内,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财产线索,如无效或虚假线索达到次数限定的,除债权人明确表示承担实际调查费用外,执行法官有权拒绝调查核实。

  第二,建立律师调查支持制度。应明确委托调查函颁发对象必须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而并非其近亲属、亲朋好友及基层法律工作者。要规范委托调查函的格式,包含委托法院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信息、委托调查事项、保密措施、拒不协助调查的法律后果及执行法官的联系方式等。还要规范委托调查程序,执行法院应依当事人委托律师的书面申请颁发委托调查函;协助调查人应根据调查函内容协助执行;律师应详细记录拒不协助调查情况并连同相关证据及时反馈执行法院。

  第三,建立立审执协作保全工作机制。在立案阶段,要以立案窗口、“两微一网”等信息公开平台为依托,及时告知当事人做好财产线索的查找、证据收集以及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在审判阶段,要推进执行查控系统与审判管理系统的无缝衔接,使审判法官可以直接发出查询、冻结指令。在执行阶段,要建立债权人对债务人报告财产情况的见面制度,强化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联络,提高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的积极性。

  3.完善债务人报告财产制度

  第一,细化报告财产制度。一是明确报告财产的主体,如自然人主体,报告人必须是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主体的,报告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应以债务人类型细化财产报告范围,如债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申报固定资产、经审核的税务财务报表、流动资产、开户银行等资料。

  第二,强化法律责任。债务人拒不报告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或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债务人在处罚措施施行前有悔改并主动申报财产的,则撤销处罚;如债务人在拘留期满后仍拒不申报财产状况,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债务人存在申报不实且隐瞒虚报价值较大财产的,一旦发现可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并执行所发现的财产。

  4.完善执行财产发现的制度保障

  第一,构建社会征信记录体系。应明确界定失信被执行人的范围,及时排除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以防止因列举失信行为不全面导致引发相关争议。同时,也须根据债务人拒不履行或规避执行所采用的方式、待偿债务的性质等情况对债务人予以分门别类、划定失信等级,对不同级别或类型的失信行为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的惩戒。

  第二,完善社会协助执行机制。一是进一步细化相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体的协助执行义务,防止一些单位以诸多理由推脱协助调查。二是消除阻碍执行难题化解的法律障碍。比如明确执行法院可向电信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书,来获取债务人近亲属往来电话号码的情况,以助于执行法院发现执行财产。

  第三,健全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要将债务人从隐态行迹中找出来,建立一个类似于财产登记、定向透明的人口管理系统,执行法院可随时调查债务人行踪,继而及时发现其动产状况。在不动产方面,则应不断强化城乡居民不动产物权登记意愿,逐步扩大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规则、登记范围等事项;充分运用网络化、信息化的大数据优势,实现各部门数据的联网共享。

  第四,加大公开和宣传力度。应深化与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旧媒体的协作,密集发布法院执行工作动态,搭建起传统的电视报纸媒体、网络媒体以及法院自媒体全覆盖的执行宣传“全媒体”大格局。除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平台以及各级法院“两微一网”等平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可尝试适当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