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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不腾退厂房及土地并扬言舆情炒作 端州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维护法律权威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2   浏览次数:84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6年9月29日,端州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腾退林某、何某存放在肇庆市睦岗某村一厂房、土地的物品,将厂房及土地交还肇庆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拖延近一年的案件顺利执结,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涉案土地(2106㎡)的土地权属人为端州区某股份合作经济社。1992年8月,某股份合作经济社将上述土地租赁给肇庆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该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筑了部分厂房。1999年5月,肇庆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再将上述的土地和厂房租赁给林某,租赁期至2022年6月,并约定如遇国家征用,双方无条件服从。之后,林某在该租赁场地经营玻璃批发部,后期因玻璃批发部停业注销,何某以个人名义在租赁场地注册成立包装材料厂,与林某两人一起经营该厂。

2012年,市、区有关部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通告,要求属于白沙路、大鼎路、龟山路等路网建设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确保路网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由于肇庆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租赁的场地属于白沙路、大鼎路、龟山路等路网的建设范围,2013年,某股份合作经济社向肇庆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和收回场地;随即,肇庆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也向林某发出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和收回场地。由于双方就解除合同无法达成共识,肇庆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向端州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林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厂房、场地。2014年8月5日,案件经端州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林某、何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六十天内自行清理存放在上述租赁厂房、土地的物品,并将厂房、土地交还给肇庆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林某、何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3月13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林某、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林某、何某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肇庆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于2015年11月向端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林某、何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其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搬离,但两被执行人逾期一直无履行。端州法院遂于2015年12月16日向两被执行人及其场地商铺租赁户发出迁出公告,再次责令其限期迁出租赁的厂房、土地。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先后多次传唤林某到庭协商,并在现场多次与其进行思想沟通工作,但林某一直以未获得搬迁补偿为由而拒绝将租赁的厂房、土地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人员多次劝说释法无效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对林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林某拘留期间,执行人员继续对其做思想工作,但林某仍然拒绝主动履行,并扬言抹黑法院。与此同时,执行人员还对另一被执行人何某做了动员工作,劝其自动搬迁,但何某也拒不执行,并在与办案人员通话过程中扬言将“有关问题”反映给媒体记者。为此,端州法院迅速启动两级法院舆情应对预案进行了及时的反映和应对。同时,端州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到执行现场进行勘察,并精心制定执行预案。

 

(图为强制执行现场)

9月29日,端州法院执行人员实行强制执行,依法将林某、何某存放在上述租赁厂房、土地的物品进行腾退,顺利将厂房和场地交回肇庆市某经济发展总公司。同时,无舆情发生。

 

根据端州法院提供的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