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肇庆中院与肇庆市总工会联合设立肇庆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7   浏览次数:106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2月26日上午,肇庆中院与肇庆市总工会联合设立的肇庆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正式揭牌成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化解矛盾、完善诉讼服务机制、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肇庆中院与肇庆市总工会深入磋商,共同制订出台了关于开展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的工作方案以及工作机制的意见。

  一是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肇庆中院和市工会联合成立肇庆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决定,协调推进具体工作,跟踪工作进度,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日常性联系沟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人员管理、工作方式、业务培训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加强对各县(市、区)法院和总工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健全工作机制制度。

  二是界定调解案件受理范围,引导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可以委派、委托或邀请工会组织调解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包括当事人申请由工会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群体性劳动争议,重大、敏感、疑难的劳动争议和其他适合工会组织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对于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劳动争议,法院可以指引当事人到工会或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或解决。

  三是派驻具体工作人员,明确调解员选定方式。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的工作人员由法院指派的工作人员及工会派驻的调解员(工会法律工作者或者工会特约律师)组成。工作室制定调解员名册并予以公布。当事人选择工会组织调解的,调解员原则上由工作室指定。当事人不同意工作室指定的调解员,在调解员名册中协商确定调解员的,视为预约调解;不同意指定的调解员又协商不成的,视为不同意工会组织调解。调解工作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负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当事人要求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工作室也可以组织两名调解员共同调解。

  四是制定多种调解方式,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分为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人民法院立案前认为纠纷可以先行调解的,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函》并向工作室移送案件材料进行调解。委派调解的期限为30日,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工作室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人民法院立案后认为纠纷可以调解的,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由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函》并向工作室移送案卷材料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调解成功后,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认为纠纷需要协助调解的,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协助调解的,由法院向工作室出发《协助调解函》,由工作室派出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协助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五是规定工作禁止性行为,明确违法行为处理方式。调解员应遵守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严守有关司法礼仪,保持公正形象。不得有强迫调解,违法调解,徇私舞弊,对当事人压制、打击和报复,侮辱、处罚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泄露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泄露法院审判秘密、内部文件、处理意见、数据、影像资料等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调解员存在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法院和工会联合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本院立案庭提供的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