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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九月施行 学术造假撤销职称

作者:杜晓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9-10-14   浏览次数:782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自9月1日起,人社部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据了解,《规定》全文共4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国职称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规定》将过去分散的政策上升为统一规定,将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随着这份《规定》的施行,我国将从源头上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依法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切实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职称评审竞争激烈 申报职称投机取巧

  《规定》明确,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此规定。

  《规定》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为确保职称评审质量,《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条件和评审专家条件。

  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陈英(化名)是中专毕业,于2010年获得中级工程师职称。

  采访中,陈英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获得职称能直接带来加薪、晋升等实际利益,因此单位想要申报职称的同事不在少数。“在我们单位,申报每一级职称需间隔五年,申报人需通过笔试、口试、答辩3项环节的考核评审,从助理级至高级考核难度逐级增大,不同级别的申报人数也有所限制。”

  陈英把从助理级到高级职称的申报人数比作金字塔,助理级、中级的门槛较低,因此申报人数多,竞争激烈;高级职称对学历、工龄等条件有了更高的限制,申报人数大大减少。但也有个别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为了晋升高级职称不惜伪造学历,或者找人托关系、给领导送礼。

  根据陈英所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申报条件,中专、高中毕业的中级职称申报人申报高级职称,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陈英现已满足这一条件,但并没有继续申报高级职称。

  对此,陈英坦言:“高级职称评审过程中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会更倾向于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具有优势的人,机会不多,加之有时候可能存在暗箱操作。像我这个学历的职工能评上高级职称的屈指可数,很多普通工作者对此并不抱太大希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某些单位在职称评审中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职称评审制度还不够规范健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执行力度不够,透明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其实,职称评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论文、业绩、证书等方面造假,以及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或手段来获取相关职称。例如,有的人职称晋升速度过快,违反职称评定有关规定,背后存在用钱铺路的行为;一些被揭露出来的职称评审不公情况得不到应有惩处;职称评审中奉行只看行政级别不论专业水平的不正常标准等。”杨建顺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是有规可依的,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个别部门、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动用行政手段介入职称评审工作,有失公正。其次,职称评审的内部环境仍有待进一步改善。以学术界为例,申请人应以学术成果、人品来赢得评委的认可,在评选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生或同行学者对其各方面能力的评价,不应简单通过作品数量来评定。

  学术造假撤销职称 整治学术评审环境

  根据《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近年来,社会上陆续曝出一些学术造假事件,其中不仅包括科研人员,还涉及某些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引起社会关注。

  对此,杨建顺认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职称的情况可分为不同种类和程度,造成的恶劣影响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学术造假行为是对职称制度的亵渎,是对评选规则的破坏,同时也是对他人利益的侵害。

  “《规定》对学术造假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将有学术造假劣迹的申请人进行信用惩戒,不仅是一项制度创新,而且对于职称评审工作也具有正向引导和规范作用。”支振锋说。

  杨建顺认为,《规定》的颁布和施行,为包括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在内的各行业、部门的职称评审工作提供了统一有效的规范,将有助于职称评审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和科学化,从而有助于激发人才活力,为科学兴国、人才兴国奠定基础。

  “《规定》既有利于提升职称申请者的伦理观,又能有效利用诚信惩戒机制,努力做到客观、适度、公正,有助于建设诚信社会。”杨建顺说,“学术不端和伦理、诚信缺失等行为应区分种类和程度,分门别类地进行规范。第一,在各项指标体系构建上需细化相应标准。第二,针对这些违规操作设置相应的激励与惩戒机制,促使职称评审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第三,应当注重培养相关评审人员,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评审能力。”

  铲除违规行为土壤 逐步完善评审制度

  《规定》指出,职称评审要严格遵循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各环节应当符合具体程序规定。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外,《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

  《规定》还对优化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提出了要求,强调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申报评审,探索实行电子证书,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便捷化职称评审服务。

  《规定》着眼于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职称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抽查、巡查,对有关问题线索倒查、复查,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陈英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规定》加强了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了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个别人通过不正当操作谋取职称的行为,给广大普通技术人员更多的工作热情和信心。

  “职称评审不仅是为了获得更多收益,也是赢得认可,提高个人价值的体现。如果《规定》能够得到全面落实,做到严格监管、公正透明,大家通过更加公平的方式在工作中收获回报,工作积极性就会越来越高。”陈英说。

  杨建顺认为,职称评审覆盖范围和服务管理范围的扩大,一方面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落实,另一方面突出了将监管从事前转向事中事后的理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职称评审覆盖和管理范围的扩大,需更加注意避免滥用职权的可能,不应使其成为滋生违规行为的土壤。”

  今后,职称评审工作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杨建顺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实行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坚持分类评价,全面推行等效评价制和代表作评价制。突出研究成果的质量、创新性和社会效益,促进职称评审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优化评审服务,建立健全更加有助于促进人才发展的职称评审制度。

  “尤其是对于学术造假行为,职称评审中必须打破目前这种以发文的报纸期刊级别来确定文章级别,从而影响职称评审的评价标准。让职称评审成为发现、引导和促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著作产生的源动力。”杨建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