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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石

作者:樊崇义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发布时间:2019-07-31   浏览次数:91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首次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中一项核心要求就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司法原则,是诉讼进步与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其基本要义,一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二是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这是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基础和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刚刚核准死刑的被告人赵志红案,就是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公正裁判。


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石。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案件的基础,是审判的核心。刑事诉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质量保障,证据基础不扎实,案件质量难以保证,严格公正司法无从谈起。刑事诉讼关涉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或剥夺,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强化证据裁判,防止主观臆断、“拍脑袋”断案,从源头上严把证据关和事实关,做到一切靠证据说话,夯实事实证据基础,才能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最高法院基于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依法运用,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作案17起,对原判认定的其余4起犯罪不予认定,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严格贯彻。定案靠的是证据,不定也是因为证据,切实做到了靠证据说话、依证据裁判。

 

证据裁判要避免“口供至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所在。口供,在刑事诉讼法中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口供获取便捷、直接反映案情,有其独特的证明价值和优势。长期以来,“口供至上”“口供主义”办案模式大行其道,甚至出现“无供不立案”“无供不定案”的现象,口供成了刑事证据中的“无冕之王”。同时,口供存在反复性、易变性的问题,证据运用存在巨大风险。被告人非自愿、虚假供述,是以往冤错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建构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和模式,坚决纠正“口供至上”“口供主义”种种做法,对口供审慎采证。

 

赵志红案中,最高法院不予认定的4起犯罪事实,均系赵志红主动供述,但指向其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且部分情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证不相印证,裁判没有先入为主,而是严格遵循法律、坚守证据裁判,值得肯定。

 

证据裁判要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检验案件质量的试金石,它既是衡量控方是否适当履行举证责任的尺度,也是检验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刑事证明是相对的,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有了证据也不一定就能认定有罪,如若证据不足,就应当不予认定。

 

证明标准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唯一的证明标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标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不例外。必须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办案机关要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和采信证据,坚守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降低证明标准,对疑案降格认定处理。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让公平正义最终得以实现,有力维护了法治尊严。作为“呼格案”的“疑似真凶”,赵志红案的审理一直备受关注。如果说,对“呼格案”的改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的责任担当,那么,对赵志红案的最终裁决,展现了人民法院落实证据裁判、坚守法律底线的司法定力,都是严格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坚实步伐。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樊崇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