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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比父亲的保护更有力,比母亲的保护更慈祥”

作者:姜佩杉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次数:90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第二十期“案例大讲坛”探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综述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多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随着人民群众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增强,如何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为当下热点话题之一。

  7月26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的第二十期“案例大讲坛”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本次研讨会以各地发生的典型案件为样本,研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相关机制创新问题。来自学界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研讨案例承办法官代表等纷纷发言。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后应继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后还应该继续履行应当负担的义务。在一起案件里,被告王某为某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邹某某的生母,因遗弃女儿,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但被告王某仍有负担女儿抚养费的法定义务,福利院因此向孩子生母追索抚养费。该案直接推动了2019年6月18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妇联等12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以前这类案件因为查找不到家长的信息,加上缺乏明确规定,抚养费一般都是由国家来承担。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本应该由弃婴父母承担的费用显然不公平。”承办法官、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萍表示。

  此次研讨会选取案例和发布案例中,有多个涉及撤销监护权。“林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为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本案审理法院主动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撤销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对通过司法干预解决监护人资格撤销及撤销后的未成年人安置问题,贡献了司法智慧。

  “撤销监护权的民法制度以前被叫作‘僵尸条款’,这个条款近年被激活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表示,希望监护制度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我们现在正在极力地呼吁要完善民法总则的监护制度,把总则里的监护制度细化在婚姻家庭篇,将来对司法起到更细致的指导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何挺认为,“监护权的确定跟监护权的撤销同样重要,撤销之后必须要确定一个监护人,不然对被害人是一个更大的伤害。”

  更加关注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利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近年呈多发趋势,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如何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从业禁止的人员范围、期限应该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杜国强从刑事相关问题角度指出,对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需兼顾证据正向的证实和反向的证伪。应当把握认真审查案件的发案、破案经过是否自然,慎重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仔细分析供证关系,充分考察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等方面。

  “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对事情经过的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是判断的核心。只要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是其有能力认知和表达,并且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应当认定其陈述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江继海则指出,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对于性侵儿童案件的间接证据、辅助证据处理规则。并且,“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要严禁性侵案件刑事和解,加强对性侵被告人从业禁止,建议对多次性侵的被告人实行终身从业禁止。”

  他表示,未来将更加关注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利保护,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面化。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司法保护的意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秦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为应当强调首次供述或者首次陈述的重要性,推进一站式取证,在第一次对被害人取证过程中成功回溯完整事件,并且在被害人陈述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加强外围证据排查工作。

  研讨会发布的9大案例中,“林某强制猥亵案”系全国首例性侵类宣告从业禁止案件,对于构建涉性侵人员信息库、推动加强相关行业入职审查管理具有积极的首创意义。

  以儿童权利保护为导向 强化司法服务意识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工作即将启动,预计将提请下半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一处处长张寒玉认为,未保法修改一定要考虑以儿童权利保护为导向,考虑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比如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探视权等等。“成人司法定罪量刑,未成年人司法主要是挽救,想办法提供司法保护。”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院长席小华指出,“中国少年司法理念应该变化,孩子是一个平等的主体,对于孩子的保护是对这个主体的尊重。保护到位必须有一套服务体系,这是理念上的一个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刘银春认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动创造性和探索性。“如果在诉讼实践中发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利的情形,我们可以在一定的类型化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的形式来实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处长杨剑表示,“儿童的问题,一个是生活兜底,一个是监护兜底,民政部门作为生活兜底责无旁贷,监护兜底我们也没任何意见。凡是出现一例因为监护不到位,因为监护没落实的问题,都要追责。大家都知道的浙江章子欣案件,其中一个问题是村里村委会、镇里没有纳入监护范围,我们对此发出了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长期关注少年法庭工作,他在研讨会总结时指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始终贯彻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政策价值取向,对实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做到“让法律比父亲的保护更有力,比母亲的保护更慈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利的法治保护。